主旨:自 105年 6月27日起,銀行業受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期貨商從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掛牌之美元 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 1項第 2、 4款及「管理外匯條例」 第 6條之 1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旨揭業者辦理結匯申報案件,應依附表所列確認相關文 件無誤後始得辦理,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結匯人或期貨交 易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三、本行 104年 7月13日台央外伍字第1040030257號函之附表自同日起 停止適用,該函所訂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併 依本函附表規定辦理。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業分行 )、外商 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 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本行金融業務 檢查處、法務室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 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外匯資料科(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