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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訂指定銀行得與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之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4年10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46517號函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 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段 2號
電話: 02-23571217
傳真: 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465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茲修訂指定銀行得與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
   算行)辦理平倉交易之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2條第7款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得與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交易之範圍及應遵循事項如下
   :
  (一)指定銀行受理公司、行號、團體辦理涉及人民幣跨境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相關之人民幣買賣,應對客戶採取允當
     之「認識你的客戶 KYC」、「瞭解你的業務」及「盡職審查」
     等程序,加強人民幣買賣需求之真實性審核,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1.跨境貨物貿易:
      (1)貨物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或買、賣任一
       方位於大陸地區且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皆含委外加工或
       商仲貿易)。
      (2)進、出口之貨款(含預收付貨款)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
       匯出入款或以跟單方式辦理者。
     2.跨境服務貿易:對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之收入、或接受大陸地
      區提供服務之支出,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3.直接投資:對大陸地區股本投資或收回股本投資,且以人民
      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4.交易種類包含即期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和換匯交易。
  (二)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
     指定銀行受理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各人民幣二萬元
     ,並應管控併計同一客戶於同一銀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
     所有通路每人每日之承作限額。
 三、指定銀行應遵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銀行業辦理
   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
   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四、人民幣清算行受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參加行辦理涉及人民幣
   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業務之平倉交易,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或國外參加行應參照說明二(一)之規定辦理。
 五、本通函自本( 104)年11月 2日生效,本行 104年 1月 8日台央外
   柒字第1040003002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六、另「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17點第 2項之「人民幣業務
   說明」修正如附件,本行 104年 7月31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33284
   號函檢送之「人民幣業務說明」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
   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法務室、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資料科、國際金融業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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