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 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段 2號 電話: 02-23571217 傳真: 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400465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茲修訂指定銀行得與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 算行)辦理平倉交易之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2條第7款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得與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交易之範圍及應遵循事項如下 : (一)指定銀行受理公司、行號、團體辦理涉及人民幣跨境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相關之人民幣買賣,應對客戶採取允當 之「認識你的客戶 KYC」、「瞭解你的業務」及「盡職審查」 等程序,加強人民幣買賣需求之真實性審核,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1.跨境貨物貿易: (1)貨物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或買、賣任一 方位於大陸地區且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皆含委外加工或 商仲貿易)。 (2)進、出口之貨款(含預收付貨款)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 匯出入款或以跟單方式辦理者。 2.跨境服務貿易:對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之收入、或接受大陸地 區提供服務之支出,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3.直接投資:對大陸地區股本投資或收回股本投資,且以人民 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4.交易種類包含即期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和換匯交易。 (二)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 指定銀行受理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各人民幣二萬元 ,並應管控併計同一客戶於同一銀行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 所有通路每人每日之承作限額。 三、指定銀行應遵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銀行業辦理 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 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四、人民幣清算行受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參加行辦理涉及人民幣 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業務之平倉交易,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或國外參加行應參照說明二(一)之規定辦理。 五、本通函自本( 104)年11月 2日生效,本行 104年 1月 8日台央外 柒字第1040003002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六、另「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17點第 2項之「人民幣業務 說明」修正如附件,本行 104年 7月31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33284 號函檢送之「人民幣業務說明」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 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法務室、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資料科、國際金融業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