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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之利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4年10月5日台央業字第1040043692號函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應提準備額之55%)之利率,
   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自本(104)年10月6日起,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228%
   ,源自定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1.043%。
 二、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仍依據本行99年12月30日台
   央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規定,全部不給付利息。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外
   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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