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即日起,放寬指定銀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 外匯衍生性商品範圍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之除外規定辦理。 二、為促進指定銀行進行金融創新及靈活運用避險工具,指定銀行得不 經申請逕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範圍如次 : (一)國內指定銀行間及其與國外銀行間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 生性商品業務。 (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國內外期貨交易契約, 惟應依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若屬辦理期貨商業務者,另應依期貨 交易法之規定取得許可。 正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