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核定「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推介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業務規範」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2年04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4020 號函

主旨:所報  貴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之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推介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業務規範」草案,
   請依說明修正後准予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102年 3月 1日( 102)匯總字第 005號函。
 二、旨揭草案第 4條之「外國銀行同一『母』行之在臺其他外匯指定分
   行」,應修正為「外國銀行同一『總』行之在臺其他外匯指定分行
   」。
正本: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法務室
   
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推介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業務規範
   第一條  本規範依據中央銀行所頒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推介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
   除遵守本規範外,亦應遵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
   注意事項」規定,並依中央銀行相關外匯規定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款推介作業之人員應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七點之資格條件,並應登錄於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建置之「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推介人員登錄系統」。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係指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涉及外匯
   「結合固定收益與衍生性外匯商品」之組合式商品(以下簡稱本商品)。
   第四條
   經許可辦理本商品之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指定總行),除
   自行辦理外,基於服務客戶之便利性,得依據其內部組織分工授權本國銀行所轄可
   辦理指定外匯業務之國內分行或外國銀行同一總行之在臺其他外匯指定分行(以下
   簡稱指定分行)執行以下推介及相關行政作業項目:
   一、推介作業項目:
    1. 充分瞭解客戶屬性及商品屬性,以確認客戶交易該項金融商品之適當性。
    2. 對客戶推廣介紹及銷售本商品,並提供商品相關資訊及文件。
    3. 提供客戶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解說商品內容、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並
     請客戶確認已充分瞭解。對一般客戶提供並宣讀客戶須知重要內容,並依「銀
     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規定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
    4. 依據指定總行就產品條件提供之報價,確認客戶同意交易條件。
   二、相關行政作業項目:
    1. 蒐集及登錄客戶資訊,進行客戶屬性評估,包含客戶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
     易目的等特性。
    2. 與客戶簽訂由指定總行出具之相關交易約定書文件,並載明推介人員。
    3. 登錄客戶開戶資料,檢核申辦文件及客戶簽章。 
    4. 協助交付其他相關文件、徵提相關契據、對保及核印等作業處理。
    5. 依銀行內部程序登錄交易要項資料,相關會計帳務則由指定總行處理。
   第五條
   指定總行應負責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商品設計、報價、提供交易確認函或對帳單、市價評估資料。
   二、交易、交割、會計處理、風險控管、法務及法規遵循等管理工作。
   三、管理推介人員,訂定推介人員資格、訓練、績效考評之管理細則。
   四、訂定客戶權益保障、銷售糾紛申訴處理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第六條
   指定總行辦理推介本商品業務,應訂定授權準則並報經董事會同意(或外國
   銀行總行同意或總行授權在臺負責人之同意書),其內容如下:
   一、專責單位:
    1. 指定總行須負責管理工作。
    2. 經授權之指定分行僅限辦理推介及相關行政作業。
   二、授權事項:
    1. 可授權予一非與總行同地址但組織編制為總行之單位進行管理工作。
    2. 可授權指定分行辦理本規範第四條之推介及相關行政作業項目。
   三、內部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
    1. 經授權之指定分行負責業務推廣、行銷、文件收集及資料登錄,並檢視交
     易要項資料之正確性。
    2. 指定總行於交易完成後提供交易確認函或對帳單、市價評估資料,並訂定
     會計處理原則、報表及資訊揭露方式。
   四、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指定總行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其辦
   理本商品之內部控制作業流程(須含授權推介業務之控管規範),對授權之業
   務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查核作業,指定分行被授權辦理相關推介業務亦應辦理
   內部自行查核作業。
   第七條
   本規範由本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報請中央
   銀行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