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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外匯指定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業務規範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2年4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8689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104.05.22

主  旨:

自即日起,外匯指定銀行得依本行核定之「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推介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業務規範」(以下簡稱業務規範)申請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業務,請 查照。

說  明:

一、旨揭由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之「業務規範」業經本行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4020號函修正核定在案。

二、外匯指定分行辦理旨揭推介業務,應依「業務規範」,由指定總行檢附董事會同意(外銀則為總行或其授權在臺負責人之同意書)之授權準則及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一)推介商品清單: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結合固定收益與衍生性外匯商品之結構型商品。

(二)授權辦理推介之指定分行清單及各該指定分行符合推介作業資格之人員名冊。

三、推介外匯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由指定總行總其責,除應釐清與指定分行之分工外,對授權業務應定期及不定期予以查核,並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及銷售糾紛處理之作業程序。

四、經授權之指定分行辦理推介業務,應不得影響客戶權益,對所涉交易之分工,應適度說明並獲客戶瞭解。

五、嗣後有關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之增減,應由指定總行函報本行外匯局備查。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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