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即日起,外匯指定銀行得依本行核定之「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推介 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業務規範」(以下簡稱業務規範)申請授權 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業務,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由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之「業務規範」業經本行以台央外柒字第10 20014020號函修正核定在案。 二、外匯指定分行辦理旨揭推介業務,應依「業務規範」,由指定總行 檢附董事會同意(外銀則為總行或其授權在臺負責人之同意書)之 授權準則及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一)推介商品清單: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結合固定收益與衍生性外 匯商品之結構型商品。 (二)授權辦理推介之指定分行清單及各該指定分行符合推介作業資 格之人員名冊。 三、推介外匯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由指定總行總其責,除應釐清與指定 分行之分工外,對授權業務應定期及不定期予以查核,並訂定消費 者權益保障及銷售糾紛處理之作業程序。 四、經授權之指定分行辦理推介業務,應不得影響客戶權益,對所涉交 易之分工,應適度說明並獲客戶瞭解。 五、嗣後有關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之增減,應由指定總行函 報本行外匯局備查。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