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即日起,外匯指定銀行經許可授權所屬指定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 商品之推介業務,嗣後有關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之增減 ,責由指定總行維護控管相關資料名冊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行政程序,本行 102年 4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8689號 函說明五及是項授權推介業務許可函有關旨述作業之增減應於一個 月內函報本局備查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旨揭授權推介業務,仍應請確實依前揭通函其餘 規定,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推介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業務規 範」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