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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有關辦理外匯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業務,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之增減,責由指定總行維護控管相關資料名冊備查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3年11月4日台央外柒字第1030047477號函

主旨:自即日起,外匯指定銀行經許可授權所屬指定分行辦理外匯結構型
   商品之推介業務,嗣後有關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之增減
   ,責由指定總行維護控管相關資料名冊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行政程序,本行 102年 4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8689號
   函說明五及是項授權推介業務許可函有關旨述作業之增減應於一個
   月內函報本局備查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旨揭授權推介業務,仍應請確實依前揭通函其餘
   規定,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推介外匯相關之結構型商品業務規
   範」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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