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行各局處室、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 、全國農業金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 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 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業經本行於 103年 6月26日以台央業字第10 30027921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檢附本規定及本規定問與答。 二、為便利各金融機構查詢,本規定及本規定問與答,均已公布於本行 網站「熱門服務」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