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行重申有關「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 法」免提存準備金之同業存款範圍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同業存款」之定義,本行業已於80年12月31日,以(80)台 央業字第 967、1417號函,分別函復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與通函金融機構在案(詳附件)。 二、旨揭辦法第 3條第 2項所稱免提存準備金之同業存款範圍,僅限於 國內收受存款機構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所存放之活期性 存款。 三、至於收受存款機構間存放之定期性存款,以及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 本金,非屬免提存準備金之範圍,仍須依規定提存準備金;屬新臺 幣者,按定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按外匯存款準備率計提準備 金。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