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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及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相關業務,得向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2年1月29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748號函

主旨: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及自然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相關
   業務,得向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銀行(以下簡稱人民幣清算行)辦
   理平倉交易,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之三第七款規定辦理。 
 二、涉及人民幣跨境貿易部分如下: 
  (一) 跨境貿易範圍:
   1、交易標的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或買、賣任一方
     位於大陸地區。
   2、公司、商業(行號)、團體對大陸地區出口貨物(含三角貿易)或
     對大陸地區提供運輸及保險服務之收入,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
     之匯入款或以跟單方式辦理者。
   3、公司、商業(行號)、團體對大陸地區進口貨物(含三角貿易)或
     接受大陸地區提供運輸及保險服務之支出,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
     算之匯出款或以跟單方式辦理者。
  (二) 憑辦文件:應查核客戶提供與貨物(限已出口或已進口)或服務
     貿易性質有關之實際人民幣收支需求交易文件。
   1、屬貨物性質者:徵提已出口或已進口之貨運單據(如提單、倉單
     、交貨單、海關核實的報關單等相關文件),且於正本文件註記
     日期、金額及加蓋銀行章,並管控該筆文件尚可使用額度。
   2、屬運輸及保險服務貿易性質者:徵提與申報性質相符之文件。 
三、涉及自然人兌換部分:指定銀行受理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各
  人民幣二萬元,應管控併計客戶於各分行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通路每
  人每日之承作限額。
四、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據說明二規定,辦理涉及人民幣跨境貿易業務
  ,仍得與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銀行)、外商及陸商指
   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
   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本行外匯局匯款
   科、本行外匯局稽核科、本行外匯局資料科、本行外匯局國際金融業
   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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