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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茲規定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等事項如說明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2年1月29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806號函

主旨:茲規定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等事項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0條之3第7款規定辦理。
二、開放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包括:(詳附件1)
  (一)涉及人民幣匯率、利率之本金交割及無本金交割商品,及與之
     結合之結構型商品。
  (二)與大陸地區相關之公開上市股價指數或個股連結之衍生性金融
     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三、申請程序:指定銀行辦理說明二之商品業務其申請程序分為:
  (一)逕行辦理:遠匯(含未涉新臺幣之無本金交割)及換匯交易。
  (二)列明清單函報備查:業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以新臺幣或外幣辦理
     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擬增加以人民幣辦理者,應於開辦前
     備函列明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清單,敘明
     增加以人民幣辦理或增加涉及人民幣或大陸市場標的,並檢附
     董事會核准文件報本行外匯局備查。
  (三)事前申請:非屬上述兩項得逕行辦理及得列明清單函報備查之
     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擬以人民幣辦理者,其首次申辦或申辦
     未經許可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應依「銀
     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開
     辦前向本行申請許可。
  (四)事後報備:上述3項以外者,採事後報備方式辦理。
四、業務規範:
  (一)準用本行對衍生性外匯商品之有關規定,包括涉及新臺幣遠匯
     、換匯及匯率選擇權等有關徵提實需文件、交易對象、計入外
     匯部位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不得組合成 NDF等,以及落實風險
     控管及對投資人風險告知等。
  (二)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財團法人台北
     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等相關機關(構)就衍生性商品之有關規定
     (範)。
  (三)對於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得提供之衍生性人民幣商品及結構型
     商品種類,應符合銀行公會所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
     律規範」。
五、報表填送:
  (一)月報表:
    1、相關交易量併入原單一窗口向金管會檢查局網路申報「衍生性
     金融商品名目本金交易量月報表」。 
    2、增訂「外匯指定銀行人民幣外匯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明
     細表」,涉及人民幣或標的資產涉及大陸地區之衍生性商品交
     易量,應按月透過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詳附件2)
     。
  (二)修訂「組合式產品交易季報表」,增列人民幣欄位(詳附件3)
     ,並改為半年報送本行外匯局簽證科。
六、本行外匯局94年 1月 3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02564號函說明四所附組
  合式產品交易季報表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
   室、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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