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貴行函詢貸款戶擬以臺中市「第八種新市政專用區」(以下 簡稱該區)內土地為擔保申辦之貸款,是否應受本行土地抵押貸款 管制規定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 101年 4月 2日銀授審乙字第 10100131371號函。 二、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 心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三點,該區劃定使 用分區為商業使用,則本案核屬「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 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所稱之「土地抵押貸款」, 應受第 5點規定限制。 正本:臺灣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