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貴行函詢容積移轉費用等支出項目,得否納入本行土地抵押 貸款管制規定之「土地取得成本」計算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行 100年 5月13日中信銀字第 1002231610004號函。 二、本行99年12月30日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 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其中第五點所稱之「土地取得成 本」,係指購買土地所支付之對價金額 ,至來函所詢之「容積移 轉費」、「相關利息支出」、「拆遷補償費」、「仲介費」、「法 律訴訟費」等項目,均不得納入該項成本計算。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 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 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 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 社聯合社、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