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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借款人以既有房貸增貸購買特定地區住宅,屬「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應受限制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101年5月15日台央業字第1010021109號函

主旨:關於借款人(含自然人及公司法人)以既有房貸案增貸,並用於購
   買特定地區住宅(含基地)者,亦屬「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
   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
   3 點第 3款所定「不得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
   形,應受本規定限制,特此釋明,並請  配合辦理如說明。
說明:為落實本規定就旨揭事項之規範意旨,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如次:
 一、應請借款人切結資金用途及違約效果:金融機構於受理借款人以既
   有房貸案增貸時,應請其切結,增貸資金如確實用於購買特定地區
   住宅(以下均含基地),且該住宅另申辦本規定第 3點之購屋貸款
   者,不論該住宅為借款人本人或他人購買,增貸資金及購屋貸款兩
   項額度合計最高不得超過該住宅鑑價金額之 6成;若違反約定,則
   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收回超逾上限部分之增貸資金及其他不利之違
   約效果。
 二、貸後查核:金融機構應於既有房貸案增貸資金撥款後 1年內確實查
   核,以落實本規定之管制意旨。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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