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 貴行函詢銀行承作特定地區自然人第 2戶以上之購屋貸款, 倘借款人投保貸款衍生之人身保險並申辦貸款,是否免受本行特定 地區購屋貸款管制規定所稱「貸款成數最高不得超過 6成,且不得 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限制,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 101年 5月16日一總消商字第 16569號函。 二、依據本行特定地區購屋貸款管制規定,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屋 貸款,如其名下已有一戶以上房貸,則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一)不得有寬限期。 (二)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金額之六成。 (三)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 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三、依據上開規定,借款人以該特定地區房屋為擔保,辦理人身保險貸 款,係屬所稱「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之貸款,應受限制。 正本:第一商業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 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