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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無須再另請業者檢附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供確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1.03.20台央外伍字第1010010302號函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
   信託資金」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無須再另請業者
   檢附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供確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 101年 3月 2日台財稅字第 10004919490號函辦理。(
   兼復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0年11月28日中
   信顧字第1000010939號函)
 二、本行前為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業務需要,規範指定銀行自97年
   1 月 2日起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
   」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指定銀行應另確認該等業
   者檢附以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無誤後始得辦理
   。指定銀行應另彙整該等業者所提供之媒體資料,由總行於每月10
   日前送本行,俾彙送財政部參考。
 三、由於國人透過以下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海外所得資料
   ,相關業者已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規定,自 100年起填報稅捐稽
   徵機關,考量業者提供資料之重複性及作業成本,指定銀行受理旨
   揭結匯,無須再另請業者檢附以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
   料檔」供確認,已彙整業者提供之媒體資料尚未送本行者,亦無須
   再送:
  (一)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三)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結匯投資境外基金
     。
  (四)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信託業辦理全權委託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賦稅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上各公會請轉知
   所屬會員)、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
   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外匯局稽核科、外匯局簽證科、外匯局資
   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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