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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投資、購買不動產或興建房屋者以已出租之土地及地上未保存建物擔保之舊貸案件展期處理原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101年1月11日台央業字第1010003389號

主旨:有關借款人屬本行土地抵押貸款管制規定所規範之「投資、購買不
   動產或興建房屋者」,其以已出租之(都市計畫劃定之商業區或住
   宅區)土地及地上未保存建物為抵押之舊貸案件申辦展期,其處理
   原則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邇來本行接獲數件如旨揭之貸款展延陳情案件,其抵押土地之地上
   建物具有以下特性:
  (一)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或該地上建物已無價值、顯少價值,
     或建物價值與土地價值顯不相當者。
  (二)舊貸案屆期時,地上建物仍有租約(租約尚未到期),且借款
     人主張該地上建物短期內並無拆除重建計畫。
 二、上述貸款展延申請案件,因考量借款人舊貸屆期有展延續借需要,
   且地上建物之租約尚未到期,為免影響承租人權益,本行同意如合
   於下述條件者,得暫免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
  (一)該抵押土地之租約經承辦金融機構查核屬實者,借款人得於租
     約終止前暫免提供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惟該抵押土地之地
     上建物一經拆除,或租約一經終止時,應改按本行土地抵押貸
     款管制規定辦理。
  (二)借款人應切結貸款資金用途不得流向購買、投資或興建不動產
     ,且承辦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借款之資金流向。
 三、有關旨揭案件其餘貸款條件仍依本行土地抵押貸款相關管制規定辦
   理,惟金融機構授信內規有較上開貸款條件從嚴規定者,得從其規
   定;至於借款人個案狀況特殊,有法規適用疑義者,可專案函詢本
   行。
正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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