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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有關土地抵押貸款須保留1成至動工及以正常營運周轉申貸之借款人主體疑義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100年8月8日台央業字第1000035572號函

主旨:關於  貴行函請釋示有關土地抵押貸款之相關疑義乙節,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100年7月22日一總法都字第1000025341號函。
 二、旨揭函詢事項,依序答復如次:
  (一)有關「借款人申辦土地抵押貸款,如其申貸資金低於6.5成者
     ,得否不用再保留貸款成數之一成」乙節:
     1.依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
      屋貸款業務規定」(簡稱本規定)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該抵押土地取得成本及金融機構鑑價
      較低者之6.5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
      撥貸。
     2.若借款人申貸之貸款成數未逾6.5成者,仍應先保留「一成」
      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始得撥貸。
     3.有關前開規範貸款成數應先保留一成之規定,主要目的係促
      使借款人加速興建動工之配套措施,與各銀行原授信實務「
      撥貸半年內應取得建照,且應於一年內動工興建」內規意涵
      一致,併同敘明。
  (二)有關「借款人應檢附具體營運周轉計畫,相關貸款條件依據金
     融機構內部授信規範核實辦理」,如借款人為自然人,無論其
     所營事業為獨資、合夥或公司法人(借款人為董事或股東),
     是否均適用乙節:
     1.依據本規定第5點第3項:「如借款人非屬投資、購買不動產
      或興建房屋者,且其申貸用途係供正常營運周轉,經檢附具
      體營運週轉計畫者,不受本規定土地抵押貸款之條件限制」
      ,其中「借款人」包含公司法人及自然人。
     2.自然人申貸用途係供自身所營「獨資、合夥」企業之正常營
      運周轉者,適用本規定第5點第3項;公司法人應以法人本身
      名義作為借款人,方得適用本規定第5點第3項。

正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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