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應提準備額之55%)利率, 調整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自本(100)年8月1日起,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248%, 源自定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1.113%。 二、有關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仍依據本行99年12年30 日台央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規定,全部不給付利息。 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