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及「金融機構流 動性查核要點」,業經本行於 100年 7月19日以台央業字第100003 3927號公告及100年7月19日以台央業字第1000033931號令修正發布 ,並均自 100年10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規定修正後,請配合辦理如下: (一)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自 100年10月份 資料由7%提高至 10%,並由「按月」改為「按日」計提。 (二)配合修正流動準備採按日計提之方式,於流動準備按日計提不 足時,應立即依規定格式通報。 (三)信用合作社請依規定按月申報「新臺幣資金到期日期限結構分 析表」,有關未來0-30天新臺幣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之控管參 考值,本行將視填報狀況,另行訂定。 二、檢附旨揭修正規定、附表格式與「流動準備比率低於 10%通報單」 如附件。 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基層金融機構(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轉發受託代查核之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 查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