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訂定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9.12.30台央業字第0990062020號公告

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
   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
   法務室

主    旨:公告訂定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銀行法第四十二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金融機構收受境外華僑及外國
     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之新臺幣活期
     存款準備金之計提,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項活期存款餘額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餘
       額之增加額,按準備率百分之九十計提;未超過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餘額部分,按準備率百分之二十五
       計提。
     二、源自本項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息。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