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全國農業金庫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核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 業務規定部分規定」,業經本行於本( 100)年 1月20日以台央業 字第1000009326號令訂定發布,請 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檢附旨揭規定及「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 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增修版如附件。 二、另為便利各金融機構查詢,前揭問與答已公布於本行網站「熱門服 務」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