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 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應提法定準備額之55 %)利 率,調整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自本( 100)年 1月17日起,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20 3%,源自定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986%。 二、另依據本行99年12年30日台央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規定,金融機 構申報調整 100年 1月份準備金之日起,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 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