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全國農業金庫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全聯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本 行資訊處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 於本(99)年12月30日以台央業字第0990062018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 屋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稱本規定),請 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貴行(公司、社、會)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業務除應確實遵循本規定 外,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各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已明定授信內規,包括約定借款 人應提出具體興建計畫、貸款成數上限,貸款利率下限、撥貸 後應於一定期間動工興建、逾期未動工興建者,應加碼計息及 / 或收回貸款等規定。 貴行(公司、社、會)與借款人訂 定之授信契約,其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從其約定。 (二)金融機構應確實審查借款人之興建計畫是否具體周延,以及追 蹤動工興建是否依計畫執行,以落實本規定之意旨。 二、檢附本規定及依本規定第八點訂定之「金融機構承作購屋貸款統計 表」、「金融機構承作土地抵押貸款統計表」及「票券金融公司辦 理保證發行票券業務統計表」各乙份,請依各表格說明之報送日期 確實填報。至於本行原規定應報送之「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屋貸 款統計表」、「銀行辦理空地抵押貸款及興建房屋貸款統計表」及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建築業者自保發票金額統計表」,請填報至99 年12月底止之統計數據,嗣後毋需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