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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 貸款業務規定之配合辦理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9.12.30台央業字第0990062028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全國農業金庫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全聯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本
   行資訊處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
   於本(99)年12月30日以台央業字第0990062018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
   屋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稱本規定),請  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貴行(公司、社、會)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業務除應確實遵循本規定
   外,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各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已明定授信內規,包括約定借款
     人應提出具體興建計畫、貸款成數上限,貸款利率下限、撥貸
     後應於一定期間動工興建、逾期未動工興建者,應加碼計息及
     / 或收回貸款等規定。    貴行(公司、社、會)與借款人訂
     定之授信契約,其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從其約定。
  (二)金融機構應確實審查借款人之興建計畫是否具體周延,以及追
     蹤動工興建是否依計畫執行,以落實本規定之意旨。
 二、檢附本規定及依本規定第八點訂定之「金融機構承作購屋貸款統計
   表」、「金融機構承作土地抵押貸款統計表」及「票券金融公司辦
   理保證發行票券業務統計表」各乙份,請依各表格說明之報送日期
   確實填報。至於本行原規定應報送之「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屋貸
   款統計表」、「銀行辦理空地抵押貸款及興建房屋貸款統計表」及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建築業者自保發票金額統計表」,請填報至99
   年12月底止之統計數據,嗣後毋需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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