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農漁會(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 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 旨:公告本行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調整事項。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21條。 公告事項: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 1.5%、1.875%、 3.75%,調整為年息1.625%、2.0%、3.875%, 自99年12月3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