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臺北 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 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主旨:自本(99)年10月15日起,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法定 準備額之55 %)利率,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193%,源 自定期性存款部分調整為年息0.934%,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