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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茲訂定SWIFT電文格式MT202COV下,中介行、匯款行及解款行之義務如說明,並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實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9.7.13台央外柒字第0990036432號函

主旨:茲訂定 SWIFT電文格式MT202COV下,中介行、匯款行及解款行之義
   務如說明,並自民國99年11月 1日起實施。
說明:旨揭匯款行、中介行及解款行義務,分述如下:
 一、匯款行:
  (一)匯款行除確認匯款電文包括匯款人之資訊,例如姓名、帳號、
     地址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
     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應秉持 KYC之精神,瞭解匯款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之基本資料及
     背景,經營之行業與交易對象等訊息,及針對該筆匯款詳加瞭
     解其性質、審核相關文件和受款人等相關資訊。
  (三)倘採用 COVER PAYMENT方式匯款,應拍發MT202COV電文以取代
     傳統 MT202電文,除確認發送包含匯款人及受款人之資訊,並
     應與發送至解款行之 MT103電文內容相符。
 二、中介行:
  (一)中介行應建立明確的政策和程序,以即時確認電文中匯款人和
     受款人之相關資訊欄位並非空白。
     當匯款人和受款人欄位空白或明顯無意義時,中介行應採取下
     列一項或各項措施:1、拒絕處理該交易;2、自匯款行或前
     手之中介行取得缺少的資訊;3、呈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予洗
     錢防制機關。
     採取決策的理由必須適當地存檔。
  (二)應建立以風險為基礎之自動化監控機制,依所在國或母國之法
     律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進行必要之洗錢防制資訊檢核及偵
     測,倘發現異常,應配合執行相關作業。
 三、解款行:
  (一)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
     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之相關規定,辨識並核實受款人身
     分,辦理解款。
  (二)對匯款人資訊不足者,訂定風險管理程序,對提供資訊不足之
     聯行,應考慮限制或終止聯行關係。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
副本: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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