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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茲訂定SWIFT電文格式MT202COV下,中介行、匯款行及解款行之義務如說明,並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實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9.7.13台央外柒字第0990036432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105.04.28

主  旨:

茲訂定 SWIFT電文格式MT202COV下,中介行、匯款行及解款行之義務如說明,並自民國99年11月 1日起實施。

說  明:

旨揭匯款行、中介行及解款行義務,分述如下:

一、匯款行:

(一)匯款行除確認匯款電文包括匯款人之資訊,例如姓名、帳號、地址等,並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應秉持 KYC之精神,瞭解匯款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之基本資料及背景,經營之行業與交易對象等訊息,及針對該筆匯款詳加瞭解其性質、審核相關文件和受款人等相關資訊。

(三)倘採用 COVER PAYMENT方式匯款,應拍發MT202COV電文以取代傳統 MT202電文,除確認發送包含匯款人及受款人之資訊,並應與發送至解款行之 MT103電文內容相符。

二、中介行:

(一)中介行應建立明確的政策和程序,以即時確認電文中匯款人和受款人之相關資訊欄位並非空白。當匯款人和受款人欄位空白或明顯無意義時,中介行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各項措施:

1.拒絕處理該交易;

2.自匯款行或前手之中介行取得缺少的資訊;

3.呈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予洗錢防制機關。採取決策的理由必須適當地存檔。採取決策的理由必須適當地存檔。

(二)應建立以風險為基礎之自動化監控機制,依所在國或母國之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進行必要之洗錢防制資訊檢核及偵測,倘發現異常,應配合執行相關作業。

三、解款行:

(一)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之相關規定,辨識並核實受款人身分,辦理解款。

(二)對匯款人資訊不足者,訂定風險管理程序,對提供資訊不足之聯行,應考慮限制或終止聯行關係。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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