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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請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本(99)年10月1日 起,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9.9.1台央業字第0990045367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鑒於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將於本(99)年底屆期,為即時掌握流動性
   狀況,俾有較充裕時間因應,請  貴行(庫)自本年10月1 日起,
   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請  貴行(庫)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如該比率低於 10%,應即
   通報本局(調撥科),並傳送檢附之「流動準備比率低於 10%通報
   單」與「金融機構流動準備調整表」。
 二、貴行(庫)逐日計算流動準備比率時,有關「金融機構流動準備調
   整表」之「金融業互拆淨貸(借)差」與「超額準備」,請以計提
   日帳上之餘額計提。
 三、有關現行「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為 7%」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
   點」之規定,貴行(庫)仍應按月計提,並如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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