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鑒於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將於本(99)年底屆期,為即時掌握流動性 狀況,俾有較充裕時間因應,請 貴行(庫)自本年10月1 日起, 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請 貴行(庫)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如該比率低於 10%,應即 通報本局(調撥科),並傳送檢附之「流動準備比率低於 10%通報 單」與「金融機構流動準備調整表」。 二、貴行(庫)逐日計算流動準備比率時,有關「金融機構流動準備調 整表」之「金融業互拆淨貸(借)差」與「超額準備」,請以計提 日帳上之餘額計提。 三、有關現行「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為 7%」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 點」之規定,貴行(庫)仍應按月計提,並如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