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 於99年 6月24日以台央業字第0990033647號令訂定發布,請依規定 定期填列「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屋貸款統計表」報送本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本規定及依本規定第 6點訂定之「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屋貸 款統計表」各乙份。 二、另檢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問與 答」,供 貴機構辦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三、本行99年 4月 2日台央業字第0990021773號函請各本國銀行按雙週 報送房貸資料乙案,自99年 6月25日起停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