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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之配合辦理事項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9.6.24台央業字第0990033648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業經本行
   於99年 6月24日以台央業字第0990033647號令訂定發布,請依規定
   定期填列「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屋貸款統計表」報送本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附本規定及依本規定第 6點訂定之「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屋貸
   款統計表」各乙份。
 二、另檢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問與
   答」,供  貴機構辦理相關業務之參考。
 三、本行99年 4月 2日台央業字第0990021773號函請各本國銀行按雙週
   報送房貸資料乙案,自99年 6月25日起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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