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 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 轉發)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 研究處 主旨:配合「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修正 ,本局92年 8月 6日台央業字第0920035244號函(如附件 1)規定 ,自99年 1月 1日起停止適用,並調整準備金申報作業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自99年 2月(申報99年 1月資料)起,準備金申報作業調整如次: (一)銀行每月傳送本局之日計表媒體資料(以連線方式申報之檔案 名稱為FOA0100 ,以媒體遞送之檔案名稱為BCFA.DAT),增加 填報「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乙項(項目代號 00055)。 (二)金融機構每月填報之「存款準備金調整表」,增加「結構型商 品本金」乙欄。 二、檢附修正後「存款準備金調整表」及「應提準備額提存不足抵充申 請表」各1 份(附件 2、 3),修正內容如次: (一)存款準備金調整表部分,其中格式一除增列「結構型商品本金 」乙欄,並修正部分文字;格式二無異動。 (二)應提準備額提存不足抵充申請表部分,修正報表名稱及部分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