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臺灣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 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 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 旨:公告本行重貼現率、其他融通利率、以及新台幣存款準備率調 整事項。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21條及第23條、銀行法第42條、以及「金融機構 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 5條。 公告事項: 一、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3.5% 、3.875%、5.75% ,調升為年息3.625%、4.0%、 5.875% ,自97年 6 月27日起實施。 二、自97年 7月 1日起,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準備率各 調高1.25個百分點,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準備率各調高0.75個 百分點。調整後各類新台幣存款準備率如次: (一)支票存款: 12%。 (二)活期存款: 11.025%。 (三)活期儲蓄存款: 6.75%。 (四)定期存款: 5.75%。 (五)定期儲蓄存款: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