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農漁會(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 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 旨:公告新台幣存款準備率調整事項。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23條、銀行法第42條、以及「金融機構存款及其 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 5條。 公告事項:自本(97)年 9月18日起,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 款準備率各調降1.25個百分點,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準備 率各調降0.75個百分點。調整後各類新台幣存款準備率如次: (一)支票存款:10.75%。 (二)活期存款:9.775%。 (三)活期儲蓄存款:5.5%。 (四)定期存款:5%。 (五)定期儲蓄存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