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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本行重貼現率、其他融通利率、以及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比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1.6.27(91)台央業字第0910036503號函

主  旨:

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二.一二五%、二.五%及四.三七五%,調降為年息一.八七五%、二.二五%及四.一二五%,並調降外匯活期及定期存款(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新增部份)應提準備率由二.五%降為○.一二五%,自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辦理。

正  本: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基層金融機構(由相關輔導銀行轉發)、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副  本:

財政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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