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 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本行法務室 主旨:為執行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重建未竟事宜,應儘速續行妥處」之指 示,有關 921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專案貸款), 貴行辦理先受理貸款尚未結案案件之最後撥款期限乙節,請配合辦 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促請受災社區儘速進行重建,並避免貸款戶因喪失申貸權利而發 生爭議或申訴之情形,本專案貸款受災戶已申辦「先受理貸款」者 ,最後撥款期限訂為 102年 6月30日(亦即自 921震災十週年之98 年底再加42個月)。屆期 貴行本專案貸款撥貸業務停止辦理,且 受災戶未完成 921震災貸款撥款者,不再具有申貸權利。 二、貴行向本行申請本專案貸款撥款之最後期限,得自撥貸業務停止辦 理後再延長一個月。 三、請 貴行務必確實通知相關受災戶本專案貸款撥款之最後期限,以 及若逾時效,則受災戶不再具有申貸權利等資訊;並請定期追蹤尚 未結案社區之重建進度,且於最後撥款期限( 102年 6月30日)將 屆至之半年內再次督促通知,以維護受災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