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行同資系統全體參加機構 主旨:訂自96年7月23日起,由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 業系統辦理證券市場交割款項之清算,請 查照, 並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本行依據行政院「金融服務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 中有關「短期規劃改進證券市場款項清算作業」之 決議,同意將台灣證券交易所(簡稱證交所)結算之 上市、上櫃股票交割款項淨額,以及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簡稱櫃買中心)結算之登錄債券交割款項淨 額,納入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簡稱同資 系統)即時清算。 二、本案之每筆證券交割款項撥轉交易手續費,本行向 轉出行及轉入行各收取新台幣75元;惟實施初期6個 月,以八折計價,每筆向轉出行及轉入行各收取60 元。有關每月應收之費用,併現行手續費之收取方 式,於次月15日由本行同資系統自各參加機構在本 行開立之準備金甲戶、支存戶或指定之帳戶內自動 扣取。 三、上線前連線機構請配合辦理事項如次: (一)使用本行所開發「遠端連線應用軟體」之連線機構 請於7月16日至7月18日至本行資訊室資料科領取更 新版軟體,並請依安裝程序於7月20日營業結束後安 裝。 (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請於7月20日營業結束後,與本行 資訊室進行連線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