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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即日起,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其匯款分類名稱及細分類,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8.7.7.台央外捌字第0980035257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
   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均含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資金之匯入、匯出款
   ,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時,其匯款分類名稱及細分
   類,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5條第 7款及「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 1項
   第 7款規定辦理。
 二、銀行業承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直接投資、證券投資、期貨交易及不
   動產投資等資金之匯入、匯出款,於掣發買賣外匯水單或其他交易
   憑證時,請依本局訂定之「陸資來台投資相關匯款分類及細分類」
   (如附件)分別予以註明。檢送本局之相關媒體資料,除註明編號
   外,另於細分類欄內註記代碼「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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