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財政部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稅總局 主旨:貴部建議入境旅客通關前,於機場管制區內之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 員機所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在向海關申報,並提示銀行業者所開 具之該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另出示金融卡佐 證)後,即可攜帶通關入境,不納入公告規定可攜帶之限額內乙節 ,同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中華民國98年 2月13日台財關字第 09800035380號函。 二、旨揭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應限於旅客所搭乘 之班機抵達以後所開具者,始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