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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入境旅客於機場管制區內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不納入公告限額計算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8.3.25台央發字第0980011362號函

正本:財政部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稅總局
主旨:貴部建議入境旅客通關前,於機場管制區內之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
   員機所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在向海關申報,並提示銀行業者所開
   具之該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另出示金融卡佐
   證)後,即可攜帶通關入境,不納入公告規定可攜帶之限額內乙節
   ,同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中華民國98年 2月13日台財關字第 09800035380號函。
 二、旨揭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應限於旅客所搭乘
   之班機抵達以後所開具者,始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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