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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98年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8.6.29.台央外伍字第0980034134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
   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
   商業司、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
   室、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均含附件)
主旨:自98年 6月30日起,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相
   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5條第 2款、「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 1項
   第 2款及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 6月30日金管銀法字
   第 09810003310號令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
   許可辦法」第 5條規定辦理。
 二、銀行業得依上述許可辦法第 5條規定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
   入匯款業務。但不得受理未經許可之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匯款
   及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出入款。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
   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請依附件「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
   款及匯入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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