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 主旨:本局96年 8月27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37886號函,自98年 6月17 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信託業法」第 4條及第18條之 1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有 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 種類與範圍」之規定。 二、98年 6月17日起,「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 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