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做新臺幣授信,請依 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客戶持有外匯存款定存單以下列為限: (一)客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 (二)本國企業客戶其海外子公司在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簽發之 外匯定期存單。 二、前揭授信,如借款人違約者,有關處分外幣定存單所得款項之結售 ,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行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台央外字第(柒)一六七二號 函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