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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做新臺幣授信,請依說明一、二辦理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1年2月6日( 91 ) 台央外柒字第000000550之2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指定銀行受理客戶持外匯存款定存單質押,承做新臺幣授信,請依
   說明一、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客戶持有外匯存款定存單以下列為限:
  (一)客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
  (二)本國企業客戶其海外子公司在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簽發之
     外匯定期存單。
 二、前揭授信,如借款人違約者,有關處分外幣定存單所得款項之結售
   ,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行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台央外字第(柒)一六七二號
   函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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