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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88年開辦之「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1,500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得申請展延貸款年限最長至30年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7.12.24台央業字第0970060879號函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本行法務室
主旨:有關88年開辦之「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 1,500億元供銀行
   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  借款人因經濟因素
   ,得申請展延貸款年限最長至30年,請  轉知全體承辦銀行。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7年12月17日營署宅字第0970077588號函辦理。
 二、本專案借款人因經濟因素,申請展延貸款年限,如經承辦銀行同意
   ,則本行同意,並於核准日起按每月貸款餘額申請國庫補貼,惟展
   延年限最長至30年,但補貼期限仍為20年;補貼年限屆滿20年時,
   貸款戶之貸款餘額改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繼續貸放,並依本專案融
   資作業簡則所訂銀行貸放利率(即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 1﹪)為計息原則;本節請各承貸銀行加強對借款人說明
   。
 三、本案如依上開方式展延,預估本貸款之政府補貼剩餘年限(12年)
   平均每戶將增加利息補貼約 5萬元。鑒此,本案之申請民眾,應檢
   附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或政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文
   件(例如低收入證明、中低收入相關補助之證明文件等),由承辦
   銀行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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