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在台分行、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 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 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 信用部)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局稽核科、簽證科 主旨:請加強宣導顧客應經由合法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出、入款, 以確保款項安全,符合法令並避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96年 3月29日召開「研商如何防制地下通匯相關問題工 作會議」有關「加強宣導客戶利用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 款」之決議辦理。 二、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 (一)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由銀行業向本 行辦理申報。(第 6條之 1) (二)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罰鍰。(第20條第 1項) (三)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第 22條) 三、貴行(公司、社、部)辦理旨揭宣導事項,可以製作海報、文宣等 方式,張貼於營業場所、網站或放置櫃檯,供顧客參閱,以達宣傳 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