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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98.3.30起調整金融機構申(標)購本行定存單應繳價 款之交割方式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8.3.5台央業字第0980014392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
副本: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資訊處、法務室(均無附件)
主旨:為提高本行發行定期存單交割作業效率,自本(98)年 3月30日起
   ,調整金融機構申(標)購本行定期存單應繳價款之交割方式如說
   明一,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自本年 3月30日起,金融機構申(標)購本行定存單之應繳價款交
   割方式,調整為:
  (一)屬標售方式發行者,或以申購方式發行,其申購截止時間為上
     午者,均於存單發行日下午 4時,由本局逕自金融機構設於本
     局之銀行業存款-準備金甲戶(或其他金融業存款)帳戶扣款
     。
  (二)以申購方式發行,其申購截止時間為下午者,以下午 4時30分
     扣款為原則;惟如本行於下午 4時以後發送申購結果通知者,
     扣款時間改為發送申購結果通知之時間加30分鐘。
  (三)扣款時若帳戶餘額不足,將會動用日間透支並負擔透支息。
 二、檢附扣款同意書乙份,請於本年 3月16日前填妥後送回本局存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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