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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利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8.1.9台央業字第0980006910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台北
   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
   濟研究處、法務室
主旨:自本(98)年 1月 9日起,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法定
   準備額之55 %)利率,源自活期性存款部份調整為年息0.2%,源自
   定期性存款部份調整為年息 0.921 %,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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