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台灣銀行等46家(詳發文清單)、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 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 知各農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本行金檢處、本行資訊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關於銀行辦理企業貸款戶申請基準利率調整時間由按季改為按月調 整相關事宜乙案,請依說明二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行97年12月30日與 8家公股銀行協商,以及電洽 6家主要民 營銀行意見辦理(相關新聞稿詳附件 1)。 二、有關上開14家銀行就適用基準利率企業貸款戶之利率調整時間由按 季改為按月調整之相關事宜,請依以下原則配合辦理: (一)請儘速轉知所屬分支機構積極通知客戶有關換約事宜,先受理 客戶申請換約案件,並進行相關配套作業(包括修改資訊系統 及合約內容等),俾早日協助貸款戶完成換約手續。如資訊系 統未及修改,亦請秉持「客戶完成換約手續後,自下次繳息日 起適用新契約」原則辦理,以使貸款戶迅速獲得降息優惠。 (二)本案受理換約期限自即日起至98年 3月31日止,貸款戶僅限申 請 1次,銀行不另收手續費。 (三)有關基準利率調整期改為 1個月乙節,不需另行來文函報備查 ,並請維持每月調整計息日與每季調整日相同;另有關基準利 率之月指標利率,請自行增列公佈於 貴行網站及營業廳牌告 板,並依本行利率資訊通報作業系統規定通報本行(相關通報 細節詳附件 2,聯絡人:許小姐,電話: 2357-1358)。 (四)為便利企業查詢,請於文到後 3日內將本案諮詢聯絡窗口人員 電話公布於 貴行企金放款業務頁面,並請將該資訊以電子郵 件傳送本行bankdis1@mail.cbc.gov.tw信箱,主旨註明「林小 姐收,基準利率企業貸款戶契約轉換之聯絡窗口電話」(聯絡 人:林小姐,電話: 2357-1331)。 (五)關於 貴行基準利率企業貸款戶契約之轉換情形,請自98年 1 月20日起,於每週二依附表格式填報提供截至上週五之辦理情 形,並經 貴行主管企金業務副總核簽後傳送本行(聯絡人: 蕭小姐,電話: 2357-1366,表格下載路徑:http://www.cbc .gov.tw →利率及準備率→銀行辦理基準利率定價相關事項→ 銀行辦理基準利率企業貸款戶變更利率調整期間(由每季或每 半年轉換為每月)情形表)。 三、至於上開14家以外之銀行及金融機構,基於銀行放款利率宜迅速反 應資金成本之下降,俾協助企業貸款戶儘速獲得降息優惠之立場, 請依據上開原則配合參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