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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外匯市場交易準則

發文字號: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編訂,奉中央銀行94年9月12日台央外肆字第0940038687號函核定

前    言
我國政府自59年12月修正公布「管理外匯條例」辦理外
匯業務以來,先期採行嚴格之外匯管制措施及釘住美元
之政策,及至外匯存底持續增加,配合國際金融情勢,
政府多次放寬管制政策,時至今日我國外匯市場,已全
面自由化並與世界接軌。
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考量我國外匯市場狀況,爰參
考各國外匯市場之外匯交易準則(Code of Conduct),
委請台灣金融研訓院訂定「外匯市場交易準則」,經洽
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意見後,
已奉中央銀行94年09月12日台央外肆字第0940038687號
函核定在案。本準則內容包括交易員行為規範、作業控
管機制、風險管理原則以及爭議及岐見的處理等。本基
金會希望能藉由「外匯市場交易準則」的規範,讓市場
各方參與者能有所遵循,並可減少疏忽及認知差異所造
成之爭議,提高市場效率,有助於我國外匯市場之健全
發展。

第一章  交易員行為規範
一、	秘密保護原則
二、	毒品及酗酒
三、	交際應酬及禮品
四、	洗錢防治
五、	賭博
六、	舞弊
七、	個人帳戶的交易
八、	誤傳及謠言
九、	風險告知
十、	法規遵循
一、秘密保護原則
涉及交易相關之人員(包括前、中、後檯作業人員及經
紀商)均有責任採行嚴格的保密標準以維護市場秩序,
除非係依據法令規定或獲得正式授權,否則應嚴格遵守
下列原則:
(一)不應對於職務上無知悉需求(need-to-know)的第
三人洩漏或討論有關已經成交、即將成交、或者還在安
排中交易的任何訊息。
(二)使用任何電傳通訊系統時都應該當心,以確保資
訊安全無虞。
(三)討論機密事務時應避免遭人竊聽,並告知參與討
論者應嚴守秘密。
(四)交易員應抗拒任何要求透漏機密資訊的壓力。
(五)有任何違反保密條款的情事,都必須按規定予以
調查。

二、毒品及酗酒
既使法律層面及社會寬容對毒品及酒精等物質之濫用,
存有不同標準,惟管理階層應主動介入處理,預先防
範,以免危及當事人及市場發展。
三、交際應酬及禮品
交易員應避免不當的交際應酬或餽贈,管理階層可參考
下列各項內容建立相關的規範或處理程序,以確實控管
及監督。
(一)管理交易員受邀或受禮之形式、頻率以及價值。
(二)清楚規範交易相關人員之收、受行為,以確保所
有交際應酬之透明化及內部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三)對於收到無法回絕之超額禮品,應建立相關之後
續處理程序。
四、洗錢防治
(一)交易相關人員應有責任注意防範洗錢,並應該明
瞭「認識你的客戶」的執行程序,對可疑交易隨時保持
高度警覺,以遏止不正當之經濟利益取得。
(二)遇到任何可疑的交易時,應向主管提出報告,倘
裁定係屬應申報事項,則須依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辦理申
報事宜。
五、賭博
金融機構應嚴格限制交易員不得涉及賭博,以免成為弊
病並引發利益衝突或甚至造成個人財務破產等無法控制
之嚴重後果。
六、舞弊
(一)金融機構內部雖皆訂定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防
範交易人員舞弊,但仍應保持高度警覺,特別是在電子
設備之交易方式中,倘又以非標準化之交割程序辦理付
款交割,則應就該筆交易之內容及條件再以電文或其他
方式進行確認,以確定該項交易真實無誤。
(二)當受益人為第三人而非交易對方時,需要特別注
意是否取得授權或確實遵循相關規定辦理,始能付款。
遇到任何存疑的情況時,員工應立即通知管理階層,不
得延誤。
七、個人帳戶的交易
(一)為維持市場交易之公平性,交易相關人員不應利
用公司內部資訊擅自為自己或相關人員進行交易而謀取
利益,並禁止下列行為:
1、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2、利用客戶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3、利用他人或自己名義供客戶從事交易。
(二)交易人員不得以對作之形式,逕行私自承受客戶
所委託之交易。
(三)管理階層對交易人員本身之投資項目應訂定明確
的規範,並建立適當的防弊措施,以避免潛在內線交易
及公私之間的利益衝突。
八、誤傳及謠言
(一)交易員對未經證實的消息,倘認為可疑且可能損
及第三者利益者,應該慎言以對不得繼續散播。
(二)交易員不得對客戶運用誇大宣傳的方式謀取自己
利益。
九、風險告知
(一)面對日益複雜之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應對一般客
戶(非金融機構)善盡風險告知義務,於交易前讓客戶
充分瞭解交易內容及可能發生之風險,特別是對涉及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相關之組合式產品。對客戶風險揭
露之基本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
1、衍生性金融商品與一般傳統金融業務不同,應向客戶
妥善說明商品內容及預告可能潛藏之風險。
2、組合式產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損失利息、
本金或其他,應請客戶審慎評估風險承受之範圍及可能
衍生之流動性風險與再投資風險。
3、對於交易可能涉及之相關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
事宜,應請客戶自行審度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始決
定是否進行交易,以免遭受無法承受之損失。
(二)交易員亦應請客戶審慎評估判斷與交易有關之各
項風險,依客戶自身之獨立判斷及風險承受度選擇交易
項目,不得有誤導客戶之情事。
十、法規遵循
(一)管理階層應強化相關人員之法治觀念提升法律知
識,加強法令規章及道德規範之宣傳及教育,並訂定法
規遵循之內部規範及相關之控管、諮詢、協調、溝通之
機制,以使相關人員之業務執行有所遵循,防範金融犯
罪及詐欺,並維護金融秩序。
(二)交易相關人員應確實遵循主管機關所頒布之相關
法規(包含銀行法、洗錢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其
他相關法規與道德規範)及內部制定之各項規範,若有
任何疑義,可依內部規範及相關機制辦理。
 
第二章	營業時間及交易時區

一、	交易時間
二、	延遲交易
三、	交易室外交易
四、	特殊狀況的非營業日
一、交易時間
(一)國際金融市場由於時區不同而形成全球24小時不
間斷的營業,惟基於合法性及商業考量,各主要地區之
主管機關,一致認同之正式市場每週開始與結束時間為
雪梨時間星期一早上5點至紐約時間星期五下午5點整。
不論交易是直接或是透過經紀商,在前述時間以外完成
者,將視為非一般正常的市場狀態或市場時間內作的交
易。
(二)不論是否採取交易員輪班制度實施24小時全天候
營業,管理階層應參考國際市場的標準,制定明確的正
常交易時間,及相關之交易控管程序與授權標準,以規
避潛藏之風險。
二、延遲交易
(一)管理階層應設定每日正常交易時間之開始與截止
點,並對正常交易時間外之延遲交易訂定明確規範。
(二)延遲交易之控管機制應以書面明載包含所授權之
交易人員、交易項目、交易額度、確認時間、監控機制
及評估方式等,交易員在正常交易時間外所為之交易,
須在已獲授權之範圍內辦理。
三、交易室外交易
(一)交易員在交易室以外進行之交易須取得管理階層
之授權。
(二)交易室外交易之控管機制應以書面明載包含交易
之使用設備、即時回報、登錄方式及確認程序等。
四、特殊狀況的非營業日
為了確保金融市場有效率的運轉順暢,一般而言各金融
中心之主管機關會定期宣佈金融機構的非營業日及金融
市場的休市日,倘在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下
造成休假日的變更,影響原定的交割日,應按下列原則
將原交割日調整至新的交割日: 
(一)新的交割日原則上應變更為原交割日後的第一個
營業日(涉及外匯交易時,須符合二種貨幣的營業日),
但若是在月底日,則應變更為月底的前一個營業日。
(二)除經交易雙方同意或者當地特別的作業習慣允許
分割交易(如回教國家) ,否則同一筆外匯交易的交割日
不可分割為不同日期。
(三)原則上該筆交易之價格條件應比照原條件,不可
任意變更。

第三章   作業部門 、付款和確認

一、	作業部門之區隔
二、	交易作業之確認程序
三、	交割作業之確認程序
四、	風險控管作業之確認程序
五、	停損之控管原則
六、	付款與交割指示
七、	淨額交割
一、作業部門之區隔
(一)涉及金融交易之作業部門基本上可區分為三個單
位,分別為:前台(交易室)負責金融商品之交易;後
台(交割作業)負責交易之確認、清算及交割;中台
(風險控管)負責風險之監控及維護。三個單位各司職
掌分別執行業務。
(二)金融機構為提升效能得整合前台交易室功能或集
中後台作業統籌控管,惟前後台之辦公地點應有明顯區
隔並嚴守牽制原則。
(三)前台交易與後台交割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同時前
後台之呈報系統及風險控管亦應嚴格區分,倘有設置中
台作業控管風險,亦應採取類似的職掌區分與呈報流程
劃分,以達相互監控之功能。
(四)後台與中台之業務績效應避免與交易員的操作績
效直接連結。
二、交易作業之確認程序 
(一)管理階層應以書面訂定所授權之交易人員、交易
項目、交易額度、監控機制及評估方式等控管規範;交
易員應在授權範圍內從事交易。
(二)交易員完成交易後,應在規定時間內確實就交易
內容填製交易單或輸入電腦系統,並控管交易部位,不
得與交易對手以任何形式之約定隱瞞交易部位,以符合
控管原則。
三、交割作業之確認程序
(一)後台交割作業應儘速製發書面確認函以確認每筆
交易,寄發對象為交易對手之後台交割部門。
(二)確認函的內容及格式將隨交易工具不同而有差
異,惟所有確認函至少要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1、交易種類 
2、交易對手
3、成交價格、金額和幣別
4、訂約日、交割日、到期日和其他相關的日期(例如,
執行日等)
5、付款指示及交割方式
6、適用的標準條件 (例如 FRABBA、BBAIRS-ISDA-ICOM
等)
7、其他重要訊息
(三)經紀商應以傳真或其他可接受的電子通訊方式,
儘速向買賣雙方確認所有成交的交易。
(四)收到確認函時應確實查核,倘若發現錯誤應立即
通知對方予以更正,並要求對方製發正確的確認函或以
書面更正。
(五)發出確認函後倘未收到回覆,亦應依作業程序追
蹤。
(六)在未取得交易對方書面確認或交易對方無法立即
發出確認函前,得額外以口頭核對的方式確認交易,以
儘速完成交易確認減少風險。
四、風險控管作業之確認程序
(一)風險控管人員應確認所有交易是否均在相關規定
範圍內辦理。
(二)管理階層應制定交易價格合理性之控管程序,風
險控管人員應檢視所有交易價格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倘
有偏離市場行情之交易發生,應要求交易員提出解釋。
五、停損之控管原則
(一)管理階層應制定書面規範明確控管交易員之停損
額度、處理程序及監控機制。
(二)停損單的內容除須明載交易條件外,亦應確認交
易雙方同意的有效期限或限制。
(三)接單者有義務盡一切相當合理之努力立即履行合
約,但並不保證履行結果的價格絲毫不差。如果是因為
對於市場是否已達到該執行停損的價位而引發爭議時,
雙方都應該明白,無論證實市場價格範圍的來源為何,
若要取得絕對正確且權威的紀錄,是有困難的。
(四)經紀商被要求提供市場的高低點時,僅可能提供
其能力範圍內所能看到的高低點,因此,對於包括類似
這種情形在內的任何資訊都應當小心,並以專業謹慎的
態度來因應。
(五)金融機構不論接到來自一般客戶或其他金融機構
所委託之停損單,均須秉持誠實、公正的態度以最高標
準的行為準則提供服務。
六、付款與交割指示
(一)付款與交割指示應該儘快發出,以便能減少錯誤
迅速交割。
(二)儘可能採用標準化之交割指示作業,以減少雙方
錯誤交割金額發生的次數以及降低差異金額。
(三)付款與交割指示應該經由加押認證的SWIFT電文或
確認信函來處理。
(四)倘付款指示改變時,應立即將新的付款指示通知
對方;如果交易是透過經紀商進行,也應該通知經紀
商。此項通知應該以書面、電報或其他類似的確認方式
為之,並確認交易對方是否收到新的指示。
(五)倘付款指示所載之受款人是交易雙方以外之第三
者時,則該筆交割款項之執行應經由管理階層之授權。
七、淨額交割
(一)隨著國際金融市場上日益龐大的交易量,相對隱
藏著鉅額之交割風險,為解決此項困擾,建議在法律許
可前提下,金融機構可採取與交易對手簽訂交易淨額交
割合約,對部分交易項目以淨額交割付款形式取代總額
交割付款,以有效降低交割及信用風險。
(二)交易雙方之付款交割得在相同的交割日期、交易
項目及貨幣下,倘交易之一方應支付之款項高於對方應
支付之款項時,則以應付較高金額的一方支付予對方二
者之間的差額。
(三)交易雙方亦可選擇於同一交割日期內採相同支付
貨幣之多筆付款交割交易進行淨額交割。
 
第四章	授權、文件及電話錄音

一、	交易活動之授權及責任
二、	約定條款及相關文件
三、	限制條件及預備交易程序
四、	電話錄音及電子資訊
五、	利用電子設備從事交易
六、	交易室安全控管
一、交易活動之授權及責任
為有效執行內部控制,不論是金融機構或經紀商,其管
理階層對於交易活動,應以書面方式明確規範其所有參
與交易人員之責任、授權與報告之關係,並經由高階管
理階層核准及內部稽核主管單位審視並同意後辦理。上
述規範應將金融機構間與客戶間之交易一併制訂,適用
對象包括所有參與交易之人員(包括前台交易人員、中
台風險管理人員及後台作業人員),其規範事項如下: 
(一)業務政策與作業準則
1、訂定業務範圍
2、訂定作業流程
3、建立風險管理措施
4、建立風險評價體系
5、訂定會計處理方式
6、建立內部稽核制度
7、建置管理資訊系統(包括一般及例外狀況報告機制)
(二)按組織架構明確分層授權造冊各層級被授權之交
易人員名冊。
(三)核定可承作之產品權限及規範包括交易項目、交
易額度、交易期限、限制高風險之交易商品等。
(四)擬訂未軋平部位(open position)、資金不對稱
部位(mismatch position)、交易對手限額
(counterparties limits)、停損限額(stop-loss 
limits)等。
(五)確認手續及交割程序
(六)界定經紀商與金融機構間之關係,協議經紀商提
供之產品項目與相關費用之付款方式。
(七)管理階層應確保每位員工均接受適當之專業訓
練,並恪遵公司與其自身相關之規定。
(八)其他相關事宜
二、約定條款及相關文件
目前店頭市場普遍多係依據法律文件,以約束交易雙方
在特定之條件或擔保下進行交易。是項法律文件之簽
定,得經由交易雙方簽署並換文之主契約(Master 
Agreement)或雙方合意之標準化制式文件為之。國際交
換交易暨衍生性商品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簡稱ISDA)所公佈之
標準契約,即為國際金融市場上廣為採用之契約範本。
(一)概述ISDA相關事項如下:
1、ISDA契約之構成:
(1)ISDA契約包括主契約(Master Agreement)包括附
約(Schedule)及確認函(Confirmation,係指立約人
雙方交換或為確認或證明該等交易使其生效之文件或確
認證據)。
(2)ISDA公佈之主契約為制式契約,其內容固定不變。
為使契約內容符合交易當事人間之交易需求,交易當事
人得經協商修改或增刪條款訂定於附約中,並與主契約
一併簽訂。
(3)交易雙方進行個別交易時,無需再磋商權利義務約
定,逕以確認函作為個別交易條件之書面確認。
2、ISDA契約之適用順序:
若附約之條款與主契約之其它條款有不一致之處,以附
約為準。若任何確認函與主契約有不一致之處,就有關
交易而言,以確認函為準。亦即就特定交易而言,以確
認函之效力為最優先,其次為附約,最後方為主契約。
(二)簽署法律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1、交易雙方至遲應於交易完成後,在雙方約定之時間
內,完成法律文件之簽署及換文,文件內容應載明約定
條款及商品範圍;本準則建議使用標準化約定條款以使
交易順利進行。
2、如採行ISDA合約,其中有任何之修改或選擇之建議
時,應在交易前釐清一切疑義,以杜絕紛爭。
3、交易員與經紀商從事本準則附錄所列之標的,如有修
改與建議時應一併釐清。
4、合約之修改如屬重大事件者(如交易對手所有權或保
證之變更等),交易雙方應於交易前達成協議。
5、從事交易之金融工具如不適用標準條款時,交易雙方
應審慎釐清相關文件。
6、交易員處理複雜性較高之交易時,應認知雙方交易條
件一經確定,將立即受到約束,故應儘早完成書面文
件。
三、限制條件及預備交易程序
(一)交易員與經紀商在達成交易前,雙方應就限制條
款陳述清楚。
(二)交易員所報出之價格,應事先已取得交易額度。
(三)如須交易對手配合並軋平部位時,應於交易前告
知對方。 
(四)交易的履行如有附條件時,應於交易前告知交易
對手。
(五)如交易員提出報價並附帶條件指稱,必須執行另
項避險交易後,該報價    始能生效,亦應於交易前告
知交易對手。
(六)交易員履行交易之能力受限於其他因素(如其他
金融中心的開市時間)時,應於交易前告知經紀商或交
易對手。
四、電話錄音及電子資訊
利用電話錄音紀錄交易內容的做法已廣泛使用於店頭市
場。除了電話錄音外,亦可透過不同之電子傳輸系統如
電子郵件、對話交易系統等紀錄交易內容,以利日後檢
視之用。
(一)運用層面:包括前台交易與後台作業。
(二)紀錄範圍:包括交易員與經紀商之所有通話內
容,後台作業之有關確認交易、執行付款以及其他指示
等。
(三)功能:
1、經由電話錄音可迅速追查交易內容,以適時解決雙方
爭議。
2、遵守法令主管得據以檢視交易員是否違反一般法規或
相關規定。
3、提供內部稽核之依據。
4、洗錢防制:檢視任何異常、疑似洗錢之行為。
(四)告知義務:對於被錄音者,包括新增之交易對手
或客戶應善盡告知之義務。
(五)法規遵循:錄音程序應遵循當地法規辦理。
(六)保存期限:錄音內容至少應保存三個月。惟如從
事較長天期之利率換匯、遠期利率合約或類似之金融商
品交易時,為慎重起見得考慮延長保存期限。
(七)安全管理:管理階層應以書面方式明確規範設備
及錄音內容之控管,以免遭到破壞或篡改。
五、利用無線傳輸之電子設備從事交易
全球數位化啟動了商業型態的改變。在無線傳輸的領域
中,無線電話及個人數位助理等電子化產品開拓了電子
商業的通路。
(一)使用無線傳輸設備(交易員本身持有或公司持
有)從事交易,相較在交易室內使用固定線路、電話錄
音等更不易掌控,其潛藏之風險在於缺乏電子法律的建
置。
(二)管理階層如同意其所屬人員使用無線傳輸之電子
設備從事交易,則應以書面方式制訂政策並規範相關之
人員,包括交易、買賣及交割等人員。上述政策規範如
下:
1、界定私人或公司所持有之設備,可否在交易室與後台
進行交易、通知或確認交易等。
2、是否允許在交易室內使用私人或公司所持有之設備。
3、在何種情況與條件下,得經由高階管理人員授權進行
交易。
4、辦理稽核交易時,檢視對話與回話內容是否合宜。
(三)利用無線通訊設備從事交易並非好慣例,除非是
緊急或災後重建之狀況下,方可由高階管理人員授權後
承作。
六、交易室安全控管
在金融市場從事交易活動,交易室容易成為外部破壞或
攻擊之目標。因此,高階管理人員除了認知交易室的安
全及系統設備之重要性外,應以書面方式制訂相關安全
措施,包括作業資訊與設備、機密文件的保存、交易室
門禁規則等,以防範非財務人員與外部訪客之不當干
擾。交易室或經紀商之所有成員,對於可疑之活動或異
常要求有關財務部門之業務訊息或系統者,應保持警覺
並立即報告高階管理人員。
 
第五章	經紀商及佣金

一、	經紀商的角色扮演
二、	佣金與手續費
三、	電子化之經紀服務
四、	經紀商告知交易對手名稱
五、	過水交易
一、經紀商的角色
(一)經紀商僅係交易過程之中介者或安排者,主要係
為交易雙方撮合兩造合意之條款,以順利完成交易。
(二)經紀商於接獲交易機構之報價後,即按報價之高
低順序(即買進價格以較高者為優先,賣出價格以較低
者為優先)接洽交易機會,如遇多個交易機構之報價相
同時,則按報價先後次序成交。
(三)交易機構得選擇經由經紀商仲介交易(場內交
易),或自行尋找交易對手進行場外交易。
(四)經紀商是以佣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其本身並不承
擔交易之盈虧風險,亦不得自行買賣。
(五)交易機構與經紀商公司之高層主管,應負有監督
其交易員與經紀人之責,並確保其所屬人員皆遵循公司
之政策。
(六)交易機構之高層主管須為選擇經紀商負最大之責
任,並應規範如下事項:
1、經紀商提供之產品項目及相關費用之付款方式
2、檢視與經紀商之關係
3、定期檢視與經紀商之往來情形與業務是否有異常集中
之現象。
(七)經紀商之管理階層應告知所屬員工要重視客戶權
益。
二、佣金與手續費
(一)經紀商之費率應由交易機構與經紀商之董事或高
階管理人員自由議定,並以書面方式為之,如有異動或
修訂時亦同。
(二)透過經紀商仲介之交易,依市場慣例,買賣雙方
應支付經紀商佣金與手續費。一般而言,經紀商所報出
之價格並不包括佣金與手續費。
三、電子化之經紀服務
過去傳統店頭市場,經紀服務多透過經紀商之「語音經
紀」專線,提供服務予金融機構。近年來金融機構間交
易與即期交易在電子化經紀系統中占了相當大的比率,
逐漸的其他商品亦陸續加入。電子經紀全然跳脫了語音
經紀,因此引發許多技術上、應用上甚至道德規範上的
爭議。交易的自動化與24小時全天候交易,其潛藏之作
業風險要比語音經紀高,故應制訂嚴謹之策略及內部控
制加以規範。
(一)電子經紀層面:包括了所有從事於店頭交易、貨
幣市場、衍生性商品市場之參與者、經紀人與電子經紀
商。
(二)透過電子經紀系統執行交易時,應遵循個別經紀
商所提供之交易準則(Dealing Rule Book),並依交易
機構與電子經紀商間所簽訂之契約或法律文件辦理。此
項交易準則,應釐清下列情況之作業程序及責任歸屬:
1、交易中或交易完成時發生通訊中斷
2、偏離市場行情之差異
3、電腦軟體不完備或限制
(三)電子經紀系統可能潛藏偏離市場行情之風險,故
交易員在鍵入整數價格時應審慎為之。
(四)金融市場參與者不應利用擴大市場買賣價差或整
數與小數之誤植等,在電子經紀系統發生瞬間不明波動
時以獲取不當之利益。 
(五)透過電子經紀從事交易,不應突發性撤銷交易額
度或利用策略性操作以誤導市場行情。
(六)交易機構之管理階層應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
度,以防止未經授權從事電子化交易,並確保交易員對
電子經紀系統與相關作業手冊已充分了解。
四、經紀商告知交易對手名稱
交易過程中,經紀商首先會向交易當事人報價,接著協
商兩造之交易條件,交易進行中經紀商會選擇某一時點
揭露交易對手名稱,至於揭露之時點不一,端視交易標
的或市場等特性而定。以下概述揭露交易對手名稱時應
注意事項:
(一)經紀商只能於雙方之交易當事人皆表達了強烈交
易之意向,否則不應輕易揭露交易對手名稱。
(二)經紀商就相關之交易內容應善盡保密之義務。
(三)交易員應於交易前事先告知經紀商,不願與之承
做交易之對手名稱與交易商品。
(四)交易員如願意與不同之交易對手承作差別價格
時,應於交易前事先告知經紀商。
(五)經紀商應依客戶之指示撮合交易並考量客戶之最
佳利益。
(六)當交易當事人之一方不被它方接受時,經紀商當
拒絕透露不被接受者名稱。
(七)在拆款市場中,只有在拆出資金者接受拆入資金
者之信用時,拆出資金者之名稱才可被揭露。
(八)列舉拆入資金者有權拒絕拆出資金者之情況如
下:
1、拆出資金者要求短期拆出時,在未接到拆出資金者之
入帳通知前,拆入資金者並不準備還款。
2、拆入資金者對拆出資金者並未核予交易額度,為避免
對方提出對等之拆借要求。
3、拆出資金者被拆入資金者之高階管理階層列為拒絕往
來戶。
五、過水交易
(一)所稱過水交易:意指交易雙方自行或透過經紀商
敲定交易條款後,交易之一方礙於特定因素(如逾越交
易額度),無法依約履行義務,此時該交易當事者或經
紀商,會在市場上尋找第三者(須有交易額度)以取代
該無法履約之交易對手,以順利完成交易。
(二)由於過水交易會占用到交易對手之額度,故交易
員應遵循公司政策,並事先取得高階管理階層之授權核
准,方得允諾經紀商之請求承做過水交易。
(三)承做過水交易時應儘速執行完畢,且交易員不得
在交易過程中獲得不當之利益。
 
第六章	交易實務

一、	金融機構間交易之參與者
二、	交易流程
三、	交易完成之認定
四、	經紀商仲介原則
五、	與未知的交易對象進行交易
六、	營業時間外交易
七、	偏離市場價格(off –market rate )之交易
八、	網際網路線上交易
一、金融機構間外匯市場之參與者可分為下列三者: 
(一)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
在市場上進行接受顧客買、賣外匯後之拋補工作,或為
其他目的的金融性交易,是市場的主角。 
(二)外匯經紀商:
從事於交易撮合工作,在市場上扮演橋樑的角色。可分
為人工撮合與網路電子撮合兩種。
(三)中央銀行:
基於調節供需或政策上之考慮,必要時在市場進行調節
性或政策性干預,是市場的監督人。

二、交易流程:報價、交割、金額、差額
在金融市場的交易中,除了人員素質的精良及高效率資
訊系統以外,必須針對交易過程的每一步驟訂定嚴謹的
作業程序。一般而言,整個過程包括:詢價/報價、交易
確認、辦理交割、交易文件歸檔。
(一)詢價/報價:
1、交易當事人,代理人或經紀商均有義務以明確的方式
表明其報價是有效報價或參考報價。
2、交易員透過經紀商,或直接向對方報出有效報價時,
除非有特別指示或協議,即有義務依該報價就市場標準
慣用金額與可接受之對方完成交易。
3、交易員與經紀商不得進行本身無意承諾,而僅企圖誤
導市場參與者之非真意報價。
4、對各種貨幣之報價,市場參與者若採用非國際市場慣
用的報價方式時,須事先聲明。
5、交易員欲從事畸零或非標準慣用金額之交易,應事先
向交易對方具體明確表明。
6、交易員應立刻表明成交幣別、金額,報價者亦須立即
表示願承諾及接受之金額。
(二)交割:
1、除非另有約定,報價均屬即期交割,亦即於成交後第
二個營業日交割。
2、鑑於各地假日不盡相同,對營業日之認定,可能產生
誤解,因此報價時,市場參與者宜與交易對方確定交割
日期。
3、交割日之月份,最好以英文月份字母表示,免生混
淆。
4、倘遇不可抗力之事件而須順延交割日時,新台幣利息
之補償按前一日公告之金融業拆款市場隔夜拆款加權平
均利率計收,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金融機構接受及執行下單之原則:
金融機構接受及執行下單,均應依金融機構之本身誠信
及最佳注意,盡力而為,惟不負保證成交之責。
三、交易完成之確認
(一)在瞬息萬變的店頭市場交易中,不論是透過經紀
商或買賣雙方直接交易,有關報價、詢價以及成交等,
都需要有清楚明確的市場規則,來規範作業程序與行為
準則。這一點在交易時的詢價、報價與成交時,尤其重
要。只要價格及任何條件經雙方同意,那麼交易員就應
該信守交易的承諾。
(二)交易員應該對口頭上的交易的承諾視為有約束
力,而隨後的書面確認視為交易憑證,並不會逾越先前
的口頭協定,不一定要有書面文件才視為達成交易。為
了降低交易完成後可能再發生爭議的狀況,買賣雙方應
在口頭磋商時就把各項交易細節談妥,並且儘快就未決
定的部分達成協議。
(三)所有市場參予者無論其角色為金融機金融機構管
理人、交易員或經紀商,都有義務明白表示他們的報價
都是確實有效的價格,或僅是參考性質的報價。而經紀
商所報出的價格更應該是在合理的市場金額下能成交的
確實有效價格,除非另有其他規範。
(四)交易員對於報給經紀商的價格要負全責,在這種
情況下,交易員一開始就應該對價格訂出時效(例如明
訂只有一分鐘)。否則,交易員有義務在合理的市場金
額下,以所報價格進行交易。就經紀商而言,他們應儘
一切努力協助交易員,雙方隨時檢視其所報的價格或匯
率是否依然有效。
(五)在金融市場交易中,許多報價都是參考報價,只
有在交易當事人直接與顧客交易,或者該當事人從經紀
商處得知客戶是誰,始為有效報價。交易者依據對方所
報出的價格,只要姓名與先前認定者一致,都必須履
行。
四、經紀商仲介原則
(一)若是透過經紀商撮合交易時,經紀商有責任主動
在交易確立時,立即為買賣雙方成交回報。一般而言,
只要經紀商和交易雙方回報成交,交易員確認後,這筆
交易就正式成交。然而,經紀商在沒有獲得交易員口頭
確認之前,不可認定該筆交易已經完成。
(二)在任何情況下,經紀商絕不可以通知交易員某一
筆交易已經完成,而實際上尚未成交。如果某經紀商的
報價同時被數個交易員要求成交,而且總金額超過有效
報價總合時,那麼經紀商應在有效報價基礎上,將總數
按比例分配給各交易員。在這種情形下,經紀商並無義
務須按正常金額進行交易。然而,經紀商應立即通知相
關交易員,本項交易將按比例分配執行。
(三)金融機構若因國家或信用問題導致交易無法成
交,經紀商得於合理期間內另洽其他金融機構代之,但
倘因經紀商之錯誤,未能撮合交易而導致損失,其損失
應由經紀商負擔。
(四)交易員之價格應以特定金額全數成交,但因額度
限制,經紀商僅能就部分金額回報交易對方,其餘部分
經紀商得於洽妥其他金融機構後回報,惟如事先表明不
願意部分成交者除外。
五、與未知的交易對象進行交易
與未知的交易對象進行交易,較容易產生信用風險。透
過電子經紀商或投資機構進行外匯交易數量逐漸增加,
導致交易在成交時,還不知道交易對象是誰的狀況。交
易員在交易後應該儘快確認交易對手的身份。在這種情
況下,金融機構的管理階層應該明瞭此種交易會引發信
用和洗錢的風險。因此,應該訂出書面規定予以規範。
六、營業時間外交易
金融機構管理部門對交易員之交易時間應予明確規定,
以確保營業時間外之交易均獲得適當之授權,並將該項
交易記錄妥善保存。對於營業時間外透過經紀商仲介之
交易,經紀商應求証金融機構交易員的身分,倘若電話
中無法証明身分,經紀商應予拒絕報價。
七、偏離市場行情(off –market rate )之交易
(一)一般來說,外匯交易舉凡即期、遠期與換匯交
易,應以交易當時匯率承作,價格不應偏離市場行情。
金融機構亦不得利用衍生性商品遞延、隱藏損失、虛
報、或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報。選擇權交易應
避免利用權利金 (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 美
化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二)以偏離市場行情做成的交易應該避免,因為這種
交易可能為了隱匿賺賠實情,觸犯詐欺、逃稅等刑責,
或做出未經授權的信用展期。然而金融機構若必須使用
偏離市場價格時(譬如說在換匯市場或者和某些大客戶
交易時),必須在雙方高層主管事前很明確的同意下,
才能夠進行。高層主管也應該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及事
後稽核制度來監控及掌握這種交易。在議定價格時,應
考慮對現金流量的影響。
八、網際網路線上交易
(一)隨著電子商務興起,電子中介系統(Electronic 
Broker System)普遍地在金融市場上運作。目前金融機
構間外匯交易除了傳統經紀商透過人工撮合方式進行
外,在巨幅波動的外匯市場中,多以電子中介系統運
用。電子交易系統有速度快、錯誤率低與收費低廉的好
處。透過網際網路撮合,大幅提高金融機構外匯交易的
效率。金融機構與客戶間的外匯交易,也多發展網路交
易,以取代傳統電話或臨櫃交易。
(二)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金融產品的供應和需求可以
即時撮合,使效率提高。只要設有適當的保障機制使交
易順利結算,市場便不應對交易運作時間或參與者的身
分設下太多限制,才可達到理想的效率。基於外匯買賣
結算風險的考慮,遵守既定的交易限額買賣,應可有效
降低作業風險。
(三)交易員基於職務需要,需使用線上交易系統時,
若離開工作崗位,必須關閉交易畫面,以維交易安全,並
僅得於辦公室內使用,離開辦公室後即不得使用系統交
易。
(四)無論網際網路係由金融機構或客戶所提供,這類
交易的條件及控管程序都應該由金融機構巨細靡遺地予
以規範。規範中應涵蓋適當的安全措施,包括有權使用
網路工具的交易人員、進入系統之管制以及其身份之驗
證等。
 
第七章	特定交易之操作規則

一、	與關係經紀商進行交易
二、	轉讓交易
三、	附買回協議與股權出借

一、與關係經紀商進行交易
由於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及經紀商的多角化經營,
組織經營為能進行交叉行銷以擴大業務績效,紛紛走向
跨金融機構、證券、保險、基金等整合性的金融產品服
務,因此常會出現經紀商與金融機構交叉持股或互為關
係人之情形。為了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以及保持經紀商
的獨立自主,經紀商應善盡告知義務並依法充分揭露相
關資訊予客戶,以利雙方交易人於交易當時充分掌握狀
況,提供健全之交易環境。
(一)經紀商應就相互持股或投資之情形及對規模達法
定比率或金額之母公司及子公司,依法充分揭露關係人
交易資訊,並對交易人善盡告知義務。
(二)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關係企業
持股比例之法律形式外,對於具有實質控制能力或在經
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亦應視為關係人,如
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等,及其本人、配偶、兩親等以
內的血親以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的企業等同一關係
人。
(三)交易人應確認經紀商係以何種法人身分與之交
易,並依法彙報關係人交易總額或餘額予主管機關。
二、轉讓交易(Assignments and transfers)
在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中,交易者在為了風險移轉(包
含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交易額度限額或其他目的,
交易轉讓的情況經常發生,為了評估這類交易的信用風
險及其他衍生事項之交易行為,相關之實務作法及控管
程序則相當重要。
當交易之一方將有關交換之交易(包含:換利交易、換匯
交易、信用違約交換交易、及其他衍生性商品交換交易
等)轉讓予第三人時(非指與第三人訂立新的交換交
易),除交易雙方有特別約定事項外,應確認下列事
項:
(一)除非係因企業併購或交易對手發生違約事件,否
則在一般情況下,轉讓交易相關之權利或義務若事先未
取得原交易對手之同意,則交易之一方仍有責任承擔其
原交易對手的最終信用風險。
(二)交易者須確認其辦理交易相關人員,係經過金融
市場交易相關之業務訓練並清楚明瞭該企業應擔負之責
任。
(三)交易在一開始洽談即為轉讓交易(或過水)時,
交易員應立即告知經紀商,並由經紀商表明告知交易對
手;同時並建議於交易確認函中亦應明載轉讓交易及詳
細的交易條件及處理程序。
(四)若交易之一方有意執行轉讓交易時,應該在轉讓
前取得原始交易對手的同意後方可揭露他的名字;交易
對手在同意轉讓之條件下,有義務提供充分資訊,以利
轉讓交易順利執行。
三、附買回協議
附買回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簡稱REPO或RP)為
一種附條件的交易,交易雙方協議一方以特定價格賣出
特定資產予另一方並收取相對價金,同時承諾在未來特
定日期以約定價格買回該項資產並支付相對價金之交
易。
(一)一般所常見之債券附買回交易則係指金融機構
(或交易商)先將債券視為擔保品交付交易對手,同時
雙方並約定承做金額、天期與利率;到期時金融機構
(或交易商)再依約定之交易條件支付本金及利息予交
易對手。
(二)對交易對手而言,投資債券附買回交易不須承擔
債(票)券價格波動的風險就如同在金融機構存入短期存
款般,惟存款期間及利率較一般金融機構定期存款更具
彈性。
(三)金融機構辦理債券附買回交易之處理程序應包括
下列項目:
※開戶程序:交易雙方應於交易前簽妥相關契約文件。
※交易時雙方約定事項應包括:承作金額、利率及期
間。
※標的債券及款項交割:金融機構需明確訂定有關交割
方式之內部規範,並確認已清楚告知客戶。
 
第八章  交易的一般風險管理原則

一、	風險管理範圍及規範
二、	一般風險管理原則

一、風險管理範圍及規範:
專業交易員從事交易時,除應認知並控管其交易部位之
市場價格風險外,並應了解其它相關之風險管理。風險
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作業、法律
及國家等風險。交易機構或經紀商為有效進行上述之風
險管理,應指定專責之風險控管部門負責監督及控制。
其風險內容陳述如下:
(一)信用風險:交易雙方依約按特定之價格、特定日
期,以交付雙方特定之貨幣。因此,交易雙方皆可能會
產生無法依約履行義務之風險,此風險稱之信用風險。
茲簡述規範如下:
1、審慎評估交易對手之信用程度,檢視其營業狀況、外
匯市場的買賣情形,並參酌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
資本適足率、獲利能力、逾期放款、經營管理與所在國
家等因素訂定信用額度控管,並應定期檢視之。
2、設定交易對手每日交割限額。
(二)市場價格風險:市場風險係指因未來市場價格變
動,而使商品價值波動,可能導致損失之風險。茲簡述
規範如下:
1、核訂各種承作幣別之日間及隔夜部位限額。
2、核訂各種承作幣別之可承受風險限額。
3、部位缺口(Re-pricing gap)與風險值(Value at 
Risk)之管理。
4、市價評估(Mark to Market)。
(三)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係指外匯交易之收付發
生缺口時,無法結清或軋平之風險。茲簡述規範如下:
1、如交易對手無法依約履行義務,將會導致交易機構面
臨外匯資金調度困難,故應審慎核予交易對手信用額度。
2、設定每日承作外匯交易所需外匯資金之流入及流出總
額及其差額。
3、期差管理(Duration Gap)。
4、從事避險性交易時,應一併考量被避險標的物之現金
流量。
(四)作業風險:作業風險係指因資訊不足、人為錯失
或作業管理失當、內部管理失控等原因,所可能產生損
失之風險。茲簡述規範如下:
1、交易確認函之控制
2、交易時間之控制
3、制訂操作手冊
4、訂定交易員之道德規範
5、確保相關作業人員之業務處理能力,及作業系統之運
作功能。
6、內部控管及稽核作業應確實執行。
(五)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係指因契約不詳、授權不
實、法令不全及交易對手無法律行為能力或契約被判無
效等,而可能產生財務與商譽損失之風險。茲簡述規範
如下:
1、與交易對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簽訂ISDA主契
約或相關之法律文件以保障權益。
2、與客戶交易時應簽訂風險預告書,並善盡風險告知之
義務。
(六)國家風險:國家風險係指因交易對手國家本身之
政治、軍事、經濟、金融、法律等各種因素之變動,而
遭受損失之風險。茲簡述規範如下:
1、對於外匯市場限制較多之貨幣,儘量避免承作。
2、擬訂國家限額以限制承作量。
3、對於各國之政經情況、法規變更、外匯管制情形等應
賦予相當之注意,若發生政經不穩或債信危險時,應適
時停止或調整適用之各項限額。
二、一般風險管理原則:
(一)培養最高標準之行為準則及道德規範
1、榮譽、誠實、公正奉為從事交易之首要原則
2、市場參與者應遵循其所屬機構之規定及作業程序以從
事交易
3、持續保持崇高之道德規範
(二)確保高階管理人員參與監督
1、高階管理人員除應建置並定期審核風險管理架構外,
並應制訂權限準則,授權限額等。
2、風險管理作業程序應經董事會核准,或由被指定之委
員會或高階主管核准。
3、高階管理人員應負風險管理之全責
(三)在組織架構中,確立風險管理機制的運作
1、為確切遵循風險管理機制,應建制專責之獨立風險部
門。
2、明確劃分前、中、後台之工作職掌。
3、建置獨立於交易與風險管理外之例行性內部稽核制,
以確保及早發覺缺失。
4、各層級與各部門間之溝通管道,應保持公開暢通。
(四)所有行政程序中都應有專業管理人員全力參與
1、建立制度,以確保最高標準的專業原則深植在所有程
序中。
2、簡化交易鍵入流程、降低錯誤頻率及當機等列為優先
處理事項。
3、經常檢視內部作業流程,發掘並改正不當程序、作業
中斷或無效等缺失。
4、改善工作環境,講求效率及提升資源運用
(五)提供適當的系統及作業上的支援
1、建立適當系統以即時處理文件、作業及報告
2、擬訂資訊政策,建置備援系統
3、可隨時啟用業經測試完成之緊急備援作業地點
4、持續警覺作業上的不一致性或缺失,並指派專人負責
並發掘問題
(六)確保及時及精確的風險評估
1、對於交易部位之逐日市價評估,應由非交易人員辦
理。
2、評估交易部位之頻率,應依市場波動幅度、交易量變
化及機構本身之風險部位調整之。
3、部位之合理評價應取得客觀、獨立之資料來源驗證
之。
4、應具備健全的作業程序以評估場外交易。
5、衡量風險之方法應建立於一般可接受的統計方法及公
認之信心水準上。
6、各種市場模型在使用前應確認已經生效
(七)評估最大損失以控管市場風險暴險額
1、在市場不利之情況下,應審慎評估機構之獲利能力、
流通性以及資金部位所潛藏之衝擊。
2、定期評估風險部位。
3、持續不斷更新流動性衡量。
4、採行最精確之風險衡量方法。
(八)隨時了解市場及現金流動性
1、進行交易前,應考慮市場流動性的重要
2、缺乏流動性之市場,其平倉部位之潛在成本,應該予
以評估
3、制定流動性及現金流量之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4、制定緊急情況下流動性應變備援計劃
(九)考量多元化及風險收益相互抵銷之影響
1、承作交易時,除考慮資金正常運作之機會成本外,並
應評估相關之風險與資本計提等
2、多元化從事金融機構端與客戶端之交易,以降低風險
(十)以崇高嚴謹之標準來維繫客戶關係
1、與客戶間之互動應採行最高標準之行為準則
2、交易當事人應確知往來客戶業經授權從事交易
3、金融機構或經紀商均不可明知客戶從事不法行業或在
社會上一般風評不佳,道德有缺陷時仍與彼等從事商業
往來
(十一)客戶有權了解交易
1、所有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客戶可獲得適當之資訊,並充
分了解與交易有關之條款
2、當顧客提出要求時,應提供並解釋相關的風險及報酬
3、如有特殊或複雜之交易,應善盡告知客戶之義務
(十二)風險管理係架構於健全之法律基礎與文件
1、備妥適當文件以供所有交易及交易對手遵循
2、交易之前,金融機構應確認其客戶或交易對手已獲適
當之授權
3、契約條款必須是合法可行
4、所有交易確認函都應準時寄出並後續追蹤
(十三)確保適當的專業人員及充足之人力資源以從事
交易及風險管理
1、篩選財務部門人員條件應具備合格及訓練有素之專業
人員
2、明確訂定從業人員之專業訓練計劃及生涯規劃
3、所有從業人員應了解公司政策,本身權限及法規遵循
(十四)善用判斷及常識
1、憑藉經驗與專業素養從事交易
2、嚴格遵守本準則之精神及規定
 
第九章		與客戶交易之額外規定

一、	本準則之適用對象
二、	與客戶交易之一般處理原則
三、	其他

一、本準則之適用對象
本準則所提之建議與條款,一般而言均適用於所有店頭
或整批的金融交易,交易範圍涵蓋匯率、利率以及衍生
性商品等產品,由於該等產品被視為是專業金融市場,
因此其適用對象多被認為須具備國際金融商品交易之專
業能力,隨著金融市場環境之變遷,適用對象亦隨之改
變。
(一)早期屬於國際金融商品交易之雙方通常是銀行或
其他金融機構,大部分是本國或跨國性商業銀行或投資
銀行的財務部門或交易部門,還有一些在金融交易中心
裡經由網路提供服務的專業經紀商,也就是金融交易市
場之「主要參與者」。一般來說,前述所稱之主要參與
者皆擁有國際金融商品之專業交易能力,因此被大多數
人認為是從事貨幣交易、外匯交易以及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專業交易機構。
(二)然而近年來隨著交易產品的愈趨成熟及企業的財
務操作愈趨靈活,大型企業的財務部門部不再侷限於國
際貿易業務或者與商業往來有關的外匯及利率避險而
已,自行僱用有經驗的交易員從事各種金融市場商品套
利及避險金融商品交易,獲取資金操作利潤並進而成為
企業營運之主要獲利來源,這種現象已經十分普遍,與
傳統上由銀行擔任國際金融商品交易之主要參與者之方
式,已有明顯不同。
(三)縱使國際金融商品交易之主要參與者隨著環境變
遷而有所不同,惟大部分的企業、公司、法人或個人等
一般客戶並不具交易規模或專業能力,因此本章節討論
議題是建議一些處理原則及方式,用以規範金融機構及
還不被視為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與參與者之間的
財務操作。
二、與客戶交易之一般處理原則
本準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提之建議及慣例,在一般情況
下可適用於所有店頭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惟對於金融機
構與客戶間之交易,由於客戶所具備之專業知識或有不
足且與金融機構相較並不對等,在無相關準則可以遵行
下,因此更應該加以規範金融機構對客戶辦理國際金融
產品交易之處理原則,並讓客戶充分瞭解交易內容及可
能產生之各種風險(詳如第一章第九款),以保障客戶
權益。
下列為金融機構對客戶進行交易之一般處理原則及應注
意事項:
(一)授權
金融機構內部有權從事交易人員之授權項目及授權金
額,應有書面明確規範相關之作業及控管方式(詳如第
四章第一款)。倘與客戶辦理交易前,原則上應向客戶
取得交易相關之契約、被授權交易人員之授權內容及風
險揭露等書面文件,以確認雙方交易之適法性。
(二)責任的區分
金融機構與客戶從事金融交易活動,亦須遵守前台交易
與後台交割人員不得相互兼任,且前台交易、後台交割
作業與中台風險控管之職掌及呈報流程要明確區分(詳
如第三章第一款至第四款)。
(三)結構型產品相關資訊
由於結構型商品之組合型態較為複雜,因此金融機構於
辦理結構型商品時,應於交易契約中揭示可能發生之風
險,對客戶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不得有誤導客戶之情
事,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範,且於交易文件中載明下列
資料供客戶詳閱:
※產品內容:應提供客戶有關承做結構型商品之各項交
易條件及產品組合內容,除載明交易價格、期間、損益
計算及提前解約或終止契約之後續處理方式等各項交易
條件外,並應說明該項產品並非傳統單一的金融商品,
可能是各種金融商品與衍生性商品之結合,並包括該項
產品連結之標的,如: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
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所衍生之交易。
※風險預告:金融機構應充分揭露結構型商品所涉及風
險之性質與內容,確認在交易前客戶已充分瞭解該項商
品之主要風險說明及可能之最大風險或損失,例如本金
轉換風險、流動性風險、匯兌風險、稅賦風險、商品條
件變更風險等各類風險,並請客戶審慎評估與交易有關
之各項經濟財務風險與報酬、各項法律、租稅及會計上
相關問題,與其可能之結果,依個人投資目標、財務狀
況及風險承受度,決定是否進行投資,以免遭受無法承
受之損失。
(四)遠期外匯交易之展期
對於遠期外匯交易(含換匯交易)之到期展期,依國際
金融市場之交易慣例,原則上應以市場的即期匯率反向
操作來沖轉已到期的外匯部位,以確保原交易之當期收
益或損失能夠立即實現。倘若實務上採行其他不同做
法,則應得到交易雙方之授權主管同意並且取得完整的
書面文件,惟雙方仍須基於誠信原則,以免損害善意第
三人權益。
(五)法律文件
金融機構與客戶從事金融交易時,建議應依本款(一)
及(三)項所提之書面資料或法律文件,於交易前事先
取得雙方同意並確認無誤後,再進行交易;倘雙方係採
用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國際交換交易暨衍生性商品協會)
契約,亦應對未規範之個別特殊交易再行簽妥完整之書
面文件,以進一步保障交易的安全。
(六)提供保證金或擔保品之交易
倘金融機構有要求客戶須提供保證金或擔保品之金融交
易,則應提供相關之書面文件,包含擔保品之種類、金
額比例及提供之方式等,在交易前確認並簽妥相關文
件。且此種交易之部位一般皆須按市場價格隨時評估並
依約執行保證金之追繳及停損機制,因此相關之增補保
證金或擔保品之作業方式及交易相關之停損機制等,亦
須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
三、其他
有關金融機構與客戶間之交易,除參考前述之一般處理
原則辦理外,另對於本準則所建議之部分內容,亦建議
交易雙方應可參照遵行,以維金融交易市場之秩序。
(一)第一章交易員行為規範,包含:秘密保護、交際
應酬與禮品、舞弊、個人帳戶交易及洗錢防制條款中所
提之「認識你的客戶」等項目。
(二)第五章經紀商及佣金,第三款電子化之經紀服務
項目。
(三)第六章交易實務,第八款網際網路線上交易項
目。

 
第十章	爭議、歧見、調解與仲裁

一、	爭議與歧見
二、	調解仲裁
三、	專業仲裁機構之調處規則與程序
一、爭議與歧見
(一)各作業部門應依據內部作業程序及控管機制確實
執行,以減少交易雙方之爭議或歧見,一旦發生錯誤
時,應找出錯誤所在並迅速予以更正。
(二)交易雙方或經紀商倘有爭議,則雙方當事人或經
紀商的管理階層必須立即採取行動,秉持迅速、公正及
互相尊重的精神,解決紛爭。
(三)倘該項爭議涉及金額、幣別、交割日期或其他因
素以致買賣雙方之一方有未軋平部位或部位有不一致的
情形時,建議可在雙方同意下立即採取軋平部位或其它
措施,以避免造成額外損失。
(四)當發生所應支付之款項入錯帳戶時,則除交易當
事人外,包括該錯誤收款帳戶之當事人,亦應該共同合
作盡力解決紛爭。
二、調解與仲裁
(一)管理階層應對所有涉及交易的紛爭,秉持公正且
客觀的態度進行調查,並儘可能將調查工作交由與該項
爭議無關的人員執行。
(二)倘爭議無法解決時,可尋求具公信力之第三者或
國內外專業仲裁機構(如:銀行公會、台北外匯市場發
展基金會或金融市場協會(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簡稱ACI))聲請調解協助解決紛爭。於調
解過程中,若發現有嚴重違反本交易準則者,仲裁機構
得建請金融機構做適當的處置。
(三)專業仲裁機構介入處理之交易爭議,以大宗案件
為原則,並在下列情況發生時,依當地法規規定或相關
準則為裁定或調解之參考依據。
1、交易員未使用清楚、明確的專業用語,而導致交易雙
方對於交易的幣別、金額、交割日期、交易期間、甚至
買入或賣出等有歧見。
2、後台作業沒有及時且正確的查核對方的確認函。
三、專業仲裁機構之調處規則與程序
(一)服務方式
專業仲裁機構將依交易相關法規準則及市場慣例,提供
獨立、公平且即時之專業評斷,就調解事件酌擬公平辦
法,力謀協調雙方以使爭議獲得解決,但法律上之爭議
不在服務範圍內。
(二)聲請調解
調解聲請人可透過仲裁機構聲請調解,並以書面提出必
要資料,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聲請人及爭議之另一方之名稱及地址。
2、以書面提供聲明爭議內容及申請人之主張,並儘可能
檢附足以證明相關事實之必要資料。 
(三)抗辯
1、爭議之另一方可以針對調解聲請人之聲明事項提出抗
辯,惟須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答覆仲裁機構。
2、抗辯的內容需對此爭議之交易,提出簡明的聲明摘要
及足以證明相關事實之必要資料。
(四)增補文件
當事人倘認為有增補資料之必要,亦須在規定期限內提
供予仲裁機構作為裁定之參考。
(五)裁定
仲裁機構應就裁定內容以正式書面製發裁定書並通知當
事人。
(六)服務費用
調解仲裁費用將依各專業仲裁機構之收費標準而定。
 
第十一章		市場術語

在金融市場交易或買賣成交的過程中,應該遵循著一固
定模式。市場術語或特殊用語,會隨時間而演變或改
進。市場變化越迅速,則越需要標準簡潔的用語,買賣
雙方必須以簡短的字句,迅速的、準確地進行交易與協
商。這種情況在「叫價」或「喊價」的市場,譬如說靠
電話交易的外匯交易尤其顯著。至於以網路為主的電子
交易系統中,一切憑藉交易員的按鍵速度,就沒有這種
問題。
本章將討論金融機構在外匯交易市場、衍生性商品及資
金等市場上使用的基本交易語言或術語。為了確保市場
的效率及安全,市場術語必須兼具專業性及共通性,用
語必須可以簡潔精練,但所傳達的訊息不容有些許的誤
解或模綾兩可。
一、即期外匯交易(Spot FX)
我們以透過人工經紀商broker從事外匯交易為範例。外
匯市場中早有公認的交易術語,最基本的買賣交易術
語:Mine、Yours就很清楚地說明了外匯市場所使用的語
言特性。
「我的」(Mine)這詞彙用在即期外匯報價時,有效地
表示:「同意以你報價的價格、數量、即期交割之方
式,「買入」某一貨幣,同時賣出一相對貨幣」。
例如:美元兌日幣報價為121.15-20、數量為10支。
上述報價表示如需買入美金10百萬美元,匯率為
121.20。如此標準化的邏輯簡而易懂,也就是說,除非
另有說明,外匯買賣交易經常以「被報價貨幣」為基
礎、金額則是以百萬(支)為單位。如果報價中無特別表
明交易金額,「5 Yours」意即 ”我以121.15日圓賣出5
支被報價貨幣(如美金)、即期交割。 

二、遠期外匯交易(Forward FX)與換匯交易(FX 
SWAP)
同樣的,就換匯點數報價,換匯點數是依照遠匯期間長
短為報價基準,假若其報價為:70-60點、3個月的美元
兌瑞士法郎、一次10支
若此報價的回覆為: Mine(我的)
意指:在美元對瑞士法郎換匯點數-0、0060情況下,我
要賣出即期美元、同時買入3個月遠期美元、金額美金各
10支。
因此,本準則為了消除不必要的誤解,外匯換匯交易報
價或回覆成交意願時,除買、賣、金額、期間外,應再
強調換匯點數(如上例的60點),以便於凸顯報價的立場
與交易的方向。近年來盛行市場間的套利活動,如交易
所期貨、貨幣市場、店頭即期、遠期或現金買賣交割的
套利,同樣的術語很容易在不同市場中應用,但表達意
義不一定相同,使用縮寫專門術語時應額外的小心注
意。
三、利率交換(Interest Rate Swaps)
固定利率對浮動利率之利率交換交易IRS中,固定利率水
準為交易過程的最重要變數。另外,就固定利率、浮動
利率支付頻率、計息天數方式、浮動利率指標等參數也
很重要。對大多數的貨幣而言,利率交換市場使用了許
多大家所熟悉且不需要再贅述的準則,這意味著,當報
價或完成交易時,不需要再額外去訂立一套權利、義務
的標準。
例如:交易條件為 "Payer of Five year Euro at 
4.12",意即:契約期間為5年,付息者承諾每年支付歐元
固定利息、年率4.12%、按一個月30天/一年360天計算;
同時相對地每半年期末收取歐元6個月期浮動利率、每半
年重新訂定利率、以實際天數/360計算利息。
在交易的過程中,雙方應該就模糊之處詳加說明及釐清
精確的交易內容及條件,以排除誤解。
四、利率與貨幣選擇權(Interest Rate/Currency 
Options)
選擇權涵蓋了大量不同形式、不同期間、不同結構、不
同執行價格等多樣的選擇權。大多數選擇權交易的契約
皆為定型化契約,如此,市場得以遵循標準化的基本參
數條件,而無須特別另行規範。
“a seller of three years five years, six 
percent payers at ninety five”意指選擇權的賣方收
取名目本金0.95%的權利金、賣出一個期間3年的歐式選
擇權、標地產品為『固定利率支付者每年按實際天
數/360支付6%利息、相對收取三個月LIBOR,契約期間5
年、利息採差額交割』。
各種貨幣的契約標準結構或許不同,但市場極少專章討
論,而且會隨市場的改變及成熟而變更。因此建議,當
進行交易報價或協商時,若有產生潛在模糊的可能,在
報價或詢價的同時應特別加強各項變數及條款。最後,
強力建議,對所有交易語言若有任何疑問時,應避開可
能產生的錯誤,並澄清真正的意旨,如此才不會有誤用
術語而導致損失的風險。
下一個章節選用若干市場語言及術語,以能清楚、明白
且確實地說明這些店頭交易所使用的報價及溝通用法,
作為使用者進入市場交易的導引。下一部分並非廣泛地
將所有的條款及用法明列出來,而是一般市場對專門術
語的詮釋及對一般商品作一個略述。

第十二章   市場用語及定義
第一部分 - 外匯市場與貨幣市場報價與交易的相關用語
Mine/Taken/I buy/I take【買入交易產品或借入資金】
係指依報價者所報的價格買入交易產品(如:外匯部
位)或借入資金。
Yours/Given/I sell/I give【賣出交易產品或貸放資
金】係指依報價者所報的價格賣出交易產品(如:外匯部位)或貸放資金。
Join bid /Join offer 【聯合競價】
以現有經紀商的報價承諾加入買入或賣出報價行列;
如經紀商報價5 1/8 – 5 1/4 “ Join bid side at 5 
1/8 for 10 “意即代表交易員願意以5 1/8 加入借入資
金的一方,金額美金一千萬
Off 【取消報價】
取消原先的買入或賣出報價
Under reference【參考報價】
表示之前的報價已經不再有效 ,欲完成交易必須先經過
確認
Either way/Choice/Your choice【買賣單一價】
報價者報出買入與賣出價位相同的報價
Done【成交】
完成交易
Firm/Firm price 【確定】
所報出的價格為有效報價且可以該價格成交
For indication/For information/For level【參考報
價】
報價僅供參考,提出交易前應該被確認
Checking【確認額度】
交易同意前先檢查可用額度
Your risk 【報價者提醒詢價者市價變動】
報價的一方提醒詢價者在等待交易確定前,必須承擔價
格改變的風險
My risk【詢價者願接受市價變動】
詢價的一方收到報價者的報價且同意等待交易確定前,
必須承擔價格改變的風險
Points/ pips* 【匯率基點】
匯率的最小單位
USD/JPY - 1/100th  of  a Yen      一日圓的百分
一,即小數第二位
EUR/USD - 1/100th of a U、S、Cent   一美分的百分
之一,即小數第四位
GBP/USD - 1/100th of a U、S、Cent   一美分的百分
之一,即小數第四位
USD/CHF - 1/100th of a SWISS Centime瑞郎一生丁的
百分之一,即小數第四位
Basis points【利率基點】
常用於利率報價,一個基本點(1 basis point簡稱1 
bp)表示0、01%

Premium【溢價/升水】
即期匯率和遠期匯率的差價;當遠期匯率較即期匯率昂
貴時,稱之為溢價或升水【與用在選擇權上稱之為權利
金的術語完全不同】

Discount【折價/貼水】
即期匯率和遠期匯率的差價;當遠期匯率較即期匯率便
宜時,稱之為折價或貼水

Par【平價】
即期匯率等於遠期匯率稱之為平價

 
第二部分 與期間、交割日和到期日相關術語

Spot【即期】:
從承作日起兩個營業日;惟加拿大幣(CAD)係指承作日起
一個營業日。

Regular dates/periods: Fixed dates【一般天期】
金融市場上慣用的天期。從即期日起固定期間如一星
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六個月及一年。有些國
內貨幣市場則從承作當日起算。

Odd/broken/cock dates【畸零日】:
非上述標準天期之交割日

Short dates【短天期交易】
到期日在一個月內之交易

Overnight  O/N【隔夜】
係指外幣存借或換匯交易於成交當日交割,並在成交日
後次營業日到期之交易

Tom-next T/N【明日/次日】
係指外幣存借或換匯交易於成交後次營業日交割,並在
交割日後之次營業日到期之交易

Spot-next S/N【即期/次日】
係指外幣存借或換匯交易於成交後第二營業日交割,並
在交割日後之次營業日到期之交易

One week【即期一週】
係指外匯交易即期日起算一個星期交割或換匯交易中即
期日交割並於即期日起算一個星期到期之交易;在國內
貨幣市場中係指當日起算一個星期交割

Tom-week/One week over tomorrow【次日一週】
係指外幣存借或換匯於成交後次營業日交割,並在交割
日後一星期到期之交易

Turn of the month【跨月】
指當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交割,並於次月第一個營業日到
期之交易

Spot against end month/End of the month【月底到
期】
指即期交割並於當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到期之交易
 
Turn of the year【跨年】
指當年最後一個營業日交割,並於次年第一個營業日到
期之交易

Forward-forward ;Fwd/Fwd【遠期對遠期】
指外匯或換匯市場中同時買進(賣出)一筆遠期和賣出(買
進)一筆遠期交易;或指外幣存借市場中,遠期交割並於
另一遠期到期之交易
 
第三部分  外匯選擇權契約交易專有名詞

American(style)option【美式選擇權】
係指選擇權買方可以在買入選擇權後,到該選擇權到期
日前之任一時間皆可執行權利的選擇權。

European (style)option【歐式選擇權】
係指選擇權買方於到期日前不得要求賣方履約,僅能於
到期日時要求賣方履約的選擇權。

Buyer(Holder) 【買方/持有者】
買進選擇權的一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而取得在特定
期間或到期時要求賣方履行合約的權利,選擇權買方有
權要求賣方履行義務,但不一定要執行其權利。

Seller【賣方】
指賣出選擇權且收到權利金的一方;當買方要求執行選
擇權時,賣方有義務要履約。

Call option【買權】 
一種選擇權合約,該種合約的買方有權利在特定期間或
到期時,以特定價格買進特定數量的交易標的物。


Put Option【賣權】
一種選擇權合約,該種合約的買方有權利在特定期間或
到期時,以特定價格賣出特定數量的交易標的物。
Premium【權利金】
選擇權的權利金是指選擇權買方所支付的金額,亦即賣
方所獲得之金額。權利金的支付與收取通常是在交易日
後的二個營業日。

Exercise 【要求履約】
選擇權買方在特定期間或到期時執行權利要求賣方履約
的動作。

Expiration date【履約期限】
為選擇權買方有權向選擇權賣方要求履約的最後一日

Delivery date【選擇權交割日】 
當選擇權的買方要求選擇權的賣方履行契約後,買賣雙
方依約分別交付對方買賣貨幣的日期。

Delta【避險比率】
衡量交易標的物價格變動一單位,對選擇權權利金變動
幅度影響的敏感性指標;同時也是衡量交易標的物價格
變動所引起的風險暴露程度;又稱為避險比率。


Delta hedge【Delta避險】
選擇權金額乘以選擇權Delta值,等於在現行市價水準下
的現貨約當部位;在外匯選擇權交易中,代表為軋平該
選擇權部位所需操作之外匯現貨部位。

Digital【約定賠率選擇權】
Digital選擇權是指在期滿時,若即期匯率超過買權合約
價格(或低於賣權合約價格),買方可獲取依原約定之賠
率金額的選擇權交易。

Knock-in【觸及生效】
選擇權在到期日前,若現貨市場價格曾經碰觸到先前設
定之特定價位時,選擇權始生效。
Knock-out【觸及失效】
選擇權在到期日前,若現貨市場價格曾經碰觸到先前設
定之特定價位時,選擇權會自動失效。
Double knock-in 【雙觸及生效】
選擇權在到期日前,若現貨市場價格曾經碰觸到先前設
定二個特定價位的其中之一時,選擇權始生效,並變成
一個標準 plain vanilla選擇權。

Double Knock-out【雙觸及失效】
選擇權在到期日前,若現貨市場價格曾經碰觸到先前設
定二個特定價位的其中之一時,選擇權自動失效。

No touch【定額賠率未觸及交易】
在到期日前,若現貨價未曾觸及或未超過先前設定之價
位(touch strike),則交割日時,買方可獲得特定金額。

Range binary/ Double no touch【區間定額賠率未觸及
交易】
在到期日之前,若現貨價格未曾觸及先前設定二個特定
價位的其中之一時,則選擇權買方可獲得特定金額的支
付。

One touch【定額賠率觸及交易】
在到期日前,若現貨價格曾經觸碰先前設定之價位
(touch strike),買方可於到期時獲得特定金額的支
付。

Double one touch【區間定額賠率觸及交易】
在到期日前,若現貨價格曾經觸碰先前設定二個特定價
位的其中之一時,買方可於到期時獲得特定金額的支
付。

Historical Volatility【歷史波動率】
經由統計量所計算出的過去歷史價格的波動率

Implied Volatility【隱含波動性】
由現行選擇權價格計算出該選擇權的隱含價格波動率。

At-the-money【價平】 
指現貨價格趨近或等於選擇權履約價格。
In -the-money 【價內】 
權利金含有 Intrinsic Value-隱含價值者;如為買權,
履約價格低於市場即期價格;如為賣權,履約價格高於
市場即期價格時。

Out-of-the-money【價外】
指賣權之履約價低於標的物價格或買權之履約價高於標
的物價格,沒有隱含價值。

Intrinsic value【隱含價值】
選擇權標的物價格高於履約價的部分,即為隱含價值。
因該價值是市價已經實現的部分,所以當買方在買入此
選擇權時,所付的部分權利金中,已把此價值買回,所
以稱為隱含價值。選擇權契約中,買方立刻履約時馬上
可實現的利益,亦即履約價格與即期價格的差。

Risk reversal【風險逆轉係數】
此乃指同時買進(賣出)一個買權及賣出(買進)一個賣
權,且兩者有相同的標的物、名目本金、到期日。

Straddle【跨式交易】
同時買進相同數量的買權與賣權,或同時賣出同量的買
權與賣權;兩者之標的物、到期日、數量及履約價格皆
相同者。

Strangle【吊形交易】
以不同履約價格同時買進一個買權及一個賣權,或同時
賣出一個買權及一個賣權;而二者之標的物、到期日及
數量均相同。

Strike price【履約價格】
指執行選擇權時之合約價格。

Synthetic forward【組合式遠期外匯】
同時買進(賣出)買權及賣出(買進)賣權,且二者標的物
之到期日、型式、名目本金相同,履約價格亦同時設定
為遠期外匯價格;此一選擇權組合相當於買進或賣出遠
期外匯交易。

Time value【時間價值】
選擇權權利金減去「隱含價值」之部分,稱之為時間價
值。此為選擇權買方持有權利期間必須支付的價值。若
賣方須負擔愈大的被履約風險,會使時間價值愈高。
 
第四部分    利率相關衍生性產品專有名詞

Forward Rate Agreement / FRA【遠期利率協定】
係指起息日為遠期交割的資金借、貸的合約,主要是避
免未來利率變動,對未來資金成本或收益造成影響。交
易雙方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間,訂定一個遠期起息日及到
期日之利率協議,結算時交易雙方不需交割本金,只需
依據約定之市場指標利率與契約利率差價,按契約本金
換算利息價差並採淨額交割之利率操作金融工具。
例如: 在不考慮例假日下,假設交易雙方於今天(交易
日 2月1日,即期日則為2月3日)約定一個月後(遠期起
息日3月3日)以5%利率作為拆放金額壹仟萬美元期間三
個月(到期日6月3日)的交易,指標利率採三個月
Libor,稱為美元一個月對三個月的遠期利率協定(即1 
x4 @5% for USD10Mio)。若於一個月後,當時三個月
Libor為5、5%,則交易雙方以5、5%及5%之利息價差進行
結算並交割淨額。
【結算公式】
    名目本金 ×(指標利率-FRA利率)×(契約天
數/一年天數)
		1+(指標利率×(契約天數/一年天
數))

FRA Buyer/Seller【遠期利率協定買方/賣方】
遠期利率協定契約結算日,若指標利率大於FRA訂約利
率,則遠期利率協定的賣方必須承擔補償利息價差支付
予買方的義務;反之若指標利率小於FRA訂約利率,則由
遠期利率協定的買方付與賣方利率價差。

Interest Rate Swap / IRS【利率交換】
交易雙方約訂在一定期間內,依契約本金定期交換其資
產或負債所採用之計息方式,一方定期支付固定利率利
息收取浮動利率利息,另一方則定期支付浮動利率利息
收取固定利率利息;或是將某種浮動利率交換利息為另
一種浮動利率利息,且雙方僅交換利息不交換本金之資
金操作工具。交易雙方可將其資產或負債透過利率交換
交易,達到規避利率風險或利率操作收益之目的。
例如:當預測未來利率將上揚,可將固定利率收益之資
產轉換為浮動利率,或將浮動利率成本之負債轉換為固
定利率,以獲取操作收益;另倘若企業之借款成本係採
用浮動利率而該筆資金係投資於固定利率收益之資產,
二者間存有固定與浮動之利率風險,可將其資產轉換為
浮動利率收益或將負債轉換為固定利率成本,以規避未
來利率波動所造成之影響。

Fixed Rate Payer【固定利率支付者】
在利率交換契約中支付固定利率
在利率交換契約中收到浮動的利率
利率風險為長期支付固定利率負債和收取浮動利率資產
Floating-rate Payer【浮動利率支付者】
在利率交換契約中支付浮動的利率
在利率交換契約中收到固定的利率
利率風險為長期收取固定利率資產和支付浮動利率負債

Currency Swap / CS【貨幣交換/換匯】
係指兩種幣別間的交換,交易雙方約定以相同幣別同時
成交不同交割日(即期及遠期)、兩種約定匯率且買賣
方向相反之兩筆外匯交易,即期以某一幣別(X)交換另一
幣別(Y) ,並於遠期交割日再依約定匯率換回之一種資
金調度的工具。
換匯交易也可以說是一種附買回條件的外匯交易。交易
雙方約定,於未來一定日期,將原先賣出之幣別予以買
回,或將原先買入之幣別予以賣回。
即期與遠期的匯率差價則是以兩種幣別之利息差價計算
而得,稱之為換匯差點(swap point)。由於不同交割
日的兩種匯率已於交易開始時即確定,且買賣方向相
反,故未來的匯率波動不影響匯兌損益。

Cross Currency Swap / CCS【換匯換利】
換匯換利是結合換利(IRS)及換匯(CS)的一種交易,
交易雙方在約定期間內,互相交換二種幣別之本金、利
率及利息幣別,交易雙方可將其資產或負債透過換匯換
利交易,達到規避匯率、利率風險或資金操作收益之目
的。。
此種交易不僅是定期交換利息支付,其契約本金尚可依
約定匯率於期初與期末進行交換,因此可規避本金在未
來合約期限內匯率波動所造成的風險。而在利息部分,
可視為在約定期間內之不同幣別或不同計息方式的利息
交換。

Interest Rate Option【利率選擇權】
Interest Caps【利率上限】
利率上限係指賣方(資金提供者)與買方(資金需求者)
雙方約定之借款利率上限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同時約定:在契約有效期限內,當市場利率高於Cap履約
利率時,賣方須支付買方市場利率與履約利率之差額;
當市場利率飆漲時,此將保障借款者鎖住資金成本在一
個固定的利率上限,免於利率上升的損失;但於此同
時,如利率水準下跌,借款者仍可享受浮動利率好處。

Interest Rate Floor【利率下限】
利率下限係指賣方(資金使用者)與買方(投資者)雙方
約定一個投資利率下限的契約承諾;買方支付權利金予
賣方同時約定:在契約有效期限內,當市場利率低於 
floor履約利率時,賣方須支付買方市場利率與履約利率
之差額;此一契約可保障投資者在利率下跌中,將投資
利率鎖定在一個固定的利率下限;同時如利率水準不跌
反升,投資者仍可享受浮動利率好處。

Interest rate Collar【利率區間】
利率區間是利率上限和利率下限兩種選擇權的組合;
結合一個買入 Interest rate cap與賣出Interest 
rate floor即成為Interest rate collar,該組合將使
借款者浮動利率的成本鎖定在一個固定的利率上限和一
個固定的利率下限之間,係設計來保障借款者將利率鎖
定在事先契約上所同意的最大與最小範圍內;在雙方同
意之期間內,若市場利率高於Cap履約利率時,Cap賣方
須支付買方市場利率與履約利率之差額;若市場利率低於
floor履約利率時,Floor賣方須支付買方市場利率與履
約利率之差額。
反之,投資者也可以利用買入一個 Interest rate 
floor與賣出Interest rate cap即成為Interest rate 
collar期間利率契約以保護投資利潤於一定利率上下限
範圍之間。

Swaption【利率交換選擇權】
係選擇權與利率交換的組合,又可稱為Option on 
Swap;所謂利率交換選擇權是一種由賣方提供的選擇
權,賦予買方於選擇權期間內或到期時可選擇與賣方進
行以按約定的條件承做利率交換的一種交易;或是直接
以約定之市場清算利率及約定交換利率間進行差額交
割。

Zero-cost collar 【零成本利率區間】
零成本利率區間是利率上限和利率下限兩種選擇權的組
合,最大的特色在買權與賣權的權利金相等可互為抵
消,故交易對手不必於契約成立時支付任何價金。

 第五部分   雜項術語

CASH-SETTLEMENT【現金交割】
無本金交割的金融商品的清算方式(通常適用於衍生性
商品,例如遠期利率協定(FRAs)),依據事先載明市場
清算價格,諸如英國銀行協會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BBA 
Libor)和歐洲銀行間拆款利率(Euribor)與合約價格之間
差額現金交割。

EURIBOR【歐洲銀行間拆款利率】
為Euro Interbank Offered Rate之簡稱,為國際金融市
場中金融機構間歐元拆放款之參考利率,該項利率係每
日由57個銀行組成的委員會參考報價計算而得,其中47
個為歐盟國家。

LIBOR【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
為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之簡稱,係指倫敦銀
行間歐洲美元拆放款交易的參考利率。該項利率是由 16
個倫敦市場的銀行於每天早上11點提供參考報價計算而
得。由於該項利率廣泛的受到金融市場的採用使其重要
性日趨增強,目前LIBOR不僅在倫敦金融市場使用,也成
為國際銀行間及國際長期資金市場資金借款的指標利
率。一般而言,借款利率係以借款人信用狀況、期間及
借款條件等,依LIBOR酌予加碼而定。

LIBID【倫敦銀行間存款利率】
與正式公佈的LIBOR不同,反之,是倫敦市場任一非特定
主要銀行之存款利率報價。

NON DELIVERY FORWARDs / NDFs【無本金交割遠期外
匯】
係指到期時不需交割本金之遠期外匯交易,交易雙方僅
須依合約的議定匯率與到期時的即期匯率之間的差額進
行結算並作淨額交割之一種外匯交易。

REPOs【附買回交易】
Repurchase agreement簡稱REPO或RP,交易雙方協議一
方以特定價格賣出特定資產予另一方並收取相對價金,
同時承諾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約定價格買回該項資產並支
付相對價金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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