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台北 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 濟研究處、法務室、資訊室 主旨:自本(97)年11月 3日起,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 法定準備額之 55%)利率為:源自活期性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給 付年息 0.374 %,源自定期性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給付年息2.42 3%,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