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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利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7.11.3台央業字第0970053369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請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台北
   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
   濟研究處、法務室、資訊室
主旨:自本(97)年11月 3日起,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之準備金乙戶(
   法定準備額之 55%)利率為:源自活期性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給
   付年息 0.374 %,源自定期性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餘額給付年息2.42
   3%,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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