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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本行實施擴大附買回操作機制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7.10.7台央業字第0970048237號函

主  旨:

本行實施擴大「附買回操作機制」,請 貴機構 /公會配合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旨揭擴大「附買回操作機制」,相關規定如次:

(一)操作對象:包括銀行、票券公司、郵政公司、證券公司及保險公司,其中保險公司與未具「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資格之證券公司,得透過指定交易商間接與本行操作。

(二)操作期間: 180天以內。

(三)操作利率:參酌市場利率及本行存單發行利率訂定。

(四)操作標的:依央行法第26條及第 27 條之規定辦理,但以本行定期存單(CD及 NCD)及政府債券為主。

(五)申請方式:

1.本行公告操作:透過「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或書面申請。

2.金融機構得向本行申請核准後承作:以書面申請。

二、請本行「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配合上揭規定,接受未與「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相關書面委託後,與本行進行操作。

三、為利作業,本行新增及修正相關書面文件如次:

(一)增訂「中央銀行附買回操作申請(兼報價)書」,按標的不同,分甲、乙兩式。

(二)修正「有價證券買回約定書」,增加成交利率及有關委託之規定。

四、請各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公司配合辦理。

五、檢附本行擴大「附買回操作」委託操作作業流程圖、「中央銀行附買回操作申請(兼報價)書」及「有價證券買回約定書」(本行另於「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公告,聯絡人:左昭明23571377)。

正  本: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詳發文清單)、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本行法務室、國庫局、業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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