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臺灣土地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 主旨:有關 貴行就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個案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為30年, 應檢附村里長出具足資證明經濟困境文件等資料,函報執行困難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7年 3月14日總個政房字第 0970008178B號函,及依據內 政部營建署97年 4月 2日營署宅字第0970016331號函辦理,檢附該 函影本乙份。 二、本案關於原規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個案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為30年 ,應檢附村里長出具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並出示收入支出 表等資料乙節,若貸款戶檢附前開文件有其困難,得檢附政府核發 之其他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文件(例如低收入證明、中低收入相關 補助之證明文件等)以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