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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申請貸款期限展延應檢附足資證明經 濟困境文件之補充說明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7.04.09台央業字第0970021854號函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營建署
主旨:有關  貴行就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個案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為30年,
   應檢附村里長出具足資證明經濟困境文件等資料,函報執行困難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7年 3月14日總個政房字第 0970008178B號函,及依據內
   政部營建署97年 4月 2日營署宅字第0970016331號函辦理,檢附該
   函影本乙份。
 二、本案關於原規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個案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為30年
   ,應檢附村里長出具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並出示收入支出
   表等資料乙節,若貸款戶檢附前開文件有其困難,得檢附政府核發
   之其他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文件(例如低收入證明、中低收入相關
   補助之證明文件等)以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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