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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正「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Q&A」其中二.資料保 密(Q1)、三.資料提供及內容(Q7)及四.資料報送、 留存及更改(Q7)等三則之內容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6.12.20台央外伍字第0960054237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上各公會請轉知所
   屬會員)、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政部賦稅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本
   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本局已修正「國人結匯投資國外歸戶資料 Q&A」其中二 .資料保密
   (Q1)、三 .資料提供及內容(Q7)及四 .資料報送、留存及更改
   (Q7)等三則之內容,請至本行網站(http://www.cbc.gov.tw/mi
   nfo_index.asp )下載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請各公會(含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但銀行公會除外)儘速將本局
   所提供之加密程式及操作手冊轉送所屬會員,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於檔案  提供給其他業者或結匯銀行前,應將「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結匯明細資料檔」依加密程式進行加密作業;另為避免第三人故意
   破解加密程式,請妥善運用及保管程式,勿將程式提供予與本案無
   關之內、外部人員使用。
 二、結匯銀行如已完成電腦程式之開發,請儘速與中華電腦中心進行測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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